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再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丙○○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訴訟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該裁判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再審訴訟;當事人於對於第二審判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即使日後此上訴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定確定,亦須自此裁定確定時起算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殊無許其在未有此種裁定確定情形之前,即提起再審之訴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裁定、同院69年度台抗字第4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判決,於上訴法定期間內之民國(下同)99年3月30日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同年5月19日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卷附民事聲請上訴狀、訴訟救助聲請狀、本院99年5月19日院通民直98家上397字第0990002979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8頁、第14頁),足徵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判決要屬尚未確定。準此,聲請人於同年4月28日就本院前開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1頁本院收狀章),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