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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8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81號

聲明人
賴宏勝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其為上訴人賴天乞之繼承人,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賴天乞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宣告死亡,並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有該院99年度亡字第24號判決、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18至第119頁、卷二第61至第62頁),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並已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院卷二第90頁)。聲明人雖主張其為賴天乞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所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上開裁定既已選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賴天乞之遺產管理人,並合法聲明承受訴訟,已如前述,是在該裁定被廢棄撤銷前,尚難僅憑聲明人提出之前開資料,遽以認定其為賴天乞之合法繼承人,是其單方主張為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8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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