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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86號

給付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86號

上訴人
賴榮木賴建文之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濠隆、林宴夙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4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9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48 頁),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253 頁),是其所提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8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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