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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2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敬修黃豐澤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29號

上訴人
陳梁美靜
上訴人
江兆辰
上訴人
江兆熙
上訴人
江肇雄
上訴人
鄭素英
上訴人
林石樹即林德旺承.
上訴人
林玉純即林德旺承.
上訴人
林志修即林德旺承.
上訴人
林志杰即林德旺承.
上訴人
林玉密即林德旺承.
上訴人
林志市即林德旺承.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上訴人
陳蘇𤆬治
被上訴人
陳淑麗
被上訴人
陳寶瓊
被上訴人
陳文鶯
被上訴人
邱俊宏
被上訴人
邱勝飛
被上訴人
邱志成
被上訴人
邱碧姿(即邱顯鐘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邱新永
被上訴人
邱顯宗
被上訴人
邱萬得
被上訴人
蔡邱玉蘭
被上訴人
邱芳汶
被上訴人
黃陳草鳳
被上訴人
葉月寶(即葉陳玉嬌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葉美娜(即葉陳玉嬌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葉王沅(即葉陳玉嬌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沙陳銅銀
被上訴人
陳韻
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泳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葉月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葉月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劉勝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72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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