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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原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君華律師
原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被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被告
陳榮傳
被告
王弓
被告
簡敏秋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告
李恆隆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被告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被告
賴永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告
郭明宗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為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事件攸關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於本件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關係本件太流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效力,為免本件判斷與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事件所為判斷矛盾,乃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命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再抗告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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