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啟光
- 原告
-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民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富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葉君華律師
- 原告
-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被告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 被告
- 陳榮傳
- 被告
- 王弓
- 被告
- 簡敏秋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宣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被告
- 李恆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被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被告
- 林華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被告
- 賴永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 被告
- 郭明宗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為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事件攸關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於本件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關係本件太流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效力,為免本件判斷與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事件所為判斷矛盾,乃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命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再抗告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