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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2號

交付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裕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儀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敏夫、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依序為1萬7,335元、2萬6,002元、2萬6,002元,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一、

二、三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4,500元,尚有不足,故應再補繳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各14,335元、21,502元、21,502元,合計57,339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帳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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