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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32號

申租公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蘭王漢章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32號

上訴人
林朝杲
上訴人
林金文蘭
上訴人
林麗華
上訴人
林美華
上訴人
林萬松
上訴人
林萬樺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本院99年度上字第532號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萬3,168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5%60%10年,即336(73,70080%)0.050.610=5,943,168】,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9,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之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3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申租公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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