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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3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3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青穀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上訴人
林青嶔
被上訴人
陳淑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八頁關於合議庭法官「劉坤典」記載,應更正為「徐福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3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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