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青穀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上訴人
- 林青嶔
- 被上訴人
- 陳淑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麗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八頁關於合議庭法官「劉坤典」記載,應更正為「徐福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