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