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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許峻溢

  •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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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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