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柏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溢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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