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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謝碧莉呂淑玲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許峻溢

  •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四行關於「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957 元本息部分」,應更正為「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687元本息 部分」,及同項倒數第三行關於計算式中「-本院判准金額79萬 3,697元=72萬4,9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准金額79 萬3,967元=72萬4,687元」。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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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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