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柏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溢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事實
及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四行關於「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957
元本息部分」,應更正為「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687元本息
部分」,及同項倒數第三行關於計算式中「-本院判准金額79萬
3,697元=72萬4,9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准金額79
萬3,967元=72萬4,687元」。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