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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870號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上訴人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事實

及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四行關於「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957

元本息部分」,應更正為「就上開不應准許之72萬4,687元本息

部分」,及同項倒數第三行關於計算式中「-本院判准金額79萬

3,697元=72萬4,9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准金額79

萬3,967元=72萬4,687元」。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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