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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聲更㈠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林玲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更㈠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 9月18日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士訴字第 6號判決提起上訴後,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於97年10月15日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語,業據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A-024 號法律扶助案卷,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聲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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