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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99年6 月1 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864 號判決,提起上訴,就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8,031元,以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所得資料,聲請人於98年度之收入僅有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1,925 元,以及對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款3,24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第8-12頁),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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