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99年6 月1 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864 號判決,提起上訴,就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8,031元,以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所得資料,聲請人於98年度之收入僅有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1,925 元,以及對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款3,24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第8-12頁),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