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鄭富方律師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鄧為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葉君華律師 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被 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陳榮傳 王弓 簡敏秋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潘宣頤律師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李恆隆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被 告 林華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賴永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郭明宗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為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事件攸關臨時管理人陳榮傳、王弓、簡敏秋於本件聲明承受訴訟是否合法,關係本件太流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效力,為免本件判斷與本院101年度非 抗字第72號事件所為判斷矛盾,乃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 定命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再抗告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非抗字第 72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