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9年度懲聲字第1號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9年度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被付懲戒人
- 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停職中)
上列聲請人經監察院移送懲戒之案件(107 年度懲字第3 號),聲請同意在判決前申請退休,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付懲戒人朱樑經監察院移送懲戒後,已於107 年7 月27日申辯書中懇請准許辦理退休,未獲決定。被付懲戒人於107 年2 月6 日遭停職,於停職前之同年1 月31日,向任職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退休申請,因遭停職而未完成辦理。職務法庭關於懲戒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向後發生效力,似不應剝奪被付懲戒人在判決前已取得之申請退休權利等語。
二、按法官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除經職務法庭同意外,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法官法第5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付懲戒人的懲戒案,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於109 年2 月13日宣判,被付懲戒人經本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所請已無實益,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5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司法院職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