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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926 號

違法公懲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26 號

被付懲戒人
邱志忠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邱志忠記過貳次。

事實

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志忠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警務員,於 100 年 1 月 8 日 23 時 25 分許之非服勤時間,酒後騎乘車號 202-DBM 自有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 1 段 37 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受傷,顱內出血意識昏迷,隨即由救護車轉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醫師會診後緊急手術,發現左硬腦膜及蜘蛛網膜出血,手術至清晨 6 時 30 分結束,腦部加裝減壓引流管。被付懲戒人經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 1.175MG/L。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邱志忠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 1 份。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1 份。

(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志忠於文到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0 年 2 月 2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被付懲戒人已從醫院出院,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邱志忠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警務員,於 100 年 1 月 8 日 23 時 25 分許之非服勤時間,酒後騎乘車號 202-DBM 自有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 1 段 37 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受傷,顱內出血,意識昏迷,隨即由救護車轉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醫師會診後緊急手術,發現左硬腦膜及蜘蛛網膜出血,於腦部加裝減壓引流管。被付懲戒人經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 1.175MG/L。

三、上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付懲戒人酒測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100 年 2 月 1 日警署人字第 1000071681 號書函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志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926 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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