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16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16 號

再審議聲請人 蘇春展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經本會議決後,須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該條規定甚明。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

二、再審議聲請人蘇春展(下稱聲請人)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於 95 年至 96 年間,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先後分別與郭順榤、林政憲、許鈞筑、葉俊麟、陳宏彰、黃元龍、林晉慶等人,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前後共 19 次,以為聲請人加工成傷等詐欺方式,分別向友邦產險等多家保險公司投保,而於加工成傷後再申請住院理賠,致部分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其發生保險事故而支付理賠金,部分保險公司於受理理賠申請後,認為有疑問而未理賠,聲請人行詐得手者共 13 次,總金額新臺幣 96 萬9,344 元。本會 101 年 4 月 27 日 101 年度鑑字第12231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以聲請人上揭違法事實,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上字第 18 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明確,聲請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依法酌情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先後多次對原議決聲請再審議,亦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101 年度再審字第1809 號、第 1820 號、第 1832 號、102 年度再審字第1841 號、第 1856 號、第 1878 號、第 1890 號、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06 號、第 1912 號議決參照)。茲聲請人於103 年 4 月 15 日收受本會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12 號議決書後,復於 103 年 4 月 21 日聲請再審議,其再審議聲請書謂:對本會 101 年 4 月 27 日 101 年度鑑字第 12231 號議決(原議決)及 101 年度再審字第 1809號、第 1820 號、第 1890 號(按 1890 號應為 1832 號之誤植)議決,及 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41 號、第 1856 號、第 1878 號、第 1890 號議決,及 103 年度再審字第1906 號、第 1912 號等議決,有再審議事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原再審議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該原再審議議決及歷次再審議議決暨原議決,另為不受懲戒或其他懲戒處分之議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 103 年 4 月 21 日所具之上開再審議聲請書,並未表明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列何款之法定再審議之事由,其再審議聲請之程式於法不合。

四、次查聲請人於 103 年 4 月 24 日,復補具再審議聲請書,謂:(一)臺中市警員楊東雄一審及二審重判一年半,未緩刑,依然停職領半薪,公懲會毫無公平性可言。(二)聲請人非用職權傷害人,非殺人放火、強制猥褻罪,卻 用撤職停止任用一年,罰責相當重,有違公平性,請求撤銷原議決、歷次(再審議)議決,給予自新機會。(三)請求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儘速修正不合時宜的懲戒法云云。

五、然查聲請人上揭 103 年 4 月 24 日補具之再審議聲請書,仍未具體指明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何款法定再審議事由聲請再審議,其再審議聲請之程式,仍然於法不合,尚難謂已補正再審議聲請程式之欠缺。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16 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