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春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內將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147號」誤載為「99年度偵字第2147號」,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