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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康樹正黃仁勇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春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九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內將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147號」誤載為「99年度偵字第2147號」,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