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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11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11 號

再審議聲請人 劉淑媚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劉淑媚(下稱聲請人)前於任職臺中縣沙鹿鎮○○○○○○○○○○○○道路用地取得,就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丹公司)被徵收之臺中縣沙鹿鎮○○段土地(經編定為臺中○○○區○○○○○○○○○道路)上變電站拆遷停電,該公司申請停工損失補償之處理,漠視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及內部單位之簽辦意見,逕予同意核發味丹公司鉅額停工損失補償,造成公帑嚴重損失,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3 日,以99 年度鑑字第 11765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蘇麗華、劉淑媚均不受懲戒。」嗣監察院以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為由,對原議決移請再審議。經本會審議結果,以其再審議之移請為有理由,於 100 年 12 月 16 日,以 100 年度再審字第 1779 號議決:「原議決撤銷。蘇麗華、劉淑媚各降貳級改敘。」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各在案(101 年度再審字第 1788 號、第 1797 號、第 1807 號、第 1818 號、第1830 號、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37 號、第 1851 號、第1865 號、第 1880 號、第 1898 號)。茲聲請人復對本會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98號 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歷次對其不利之議決,對其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11 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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