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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澄字第1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丹玉葉麗霞周占春

移送機關
監察院
代表人
陳菊
被付懲戒人
温志強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志強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實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温志強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任期 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自111年4月14日起 停職)。

貳、案由: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被彈劾人温志強為苗栗縣三灣鄉第17屆鄉長,自103年12月 25日起任職,續於107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當選,連任該鄉第18屆鄉長(附件1)。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長 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被彈劾人身為三灣鄉鄉長,本 應清廉自持,積極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詎其於任 職鄉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 機會,向廠商收受賄賂;並於109年三灣鄉公所兩度辦理清 潔隊隊員甄選之際,分別向有意應徵該職缺者或應徵者之 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 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茲將其違失行為分 述如下:

一、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

(一)三灣鄉公所於107、108年間,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經委託傳築建築師事務所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後,三灣鄉公所分別於108年8月13日及同年9月4日以預算金額9,650萬2,892元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工程案」公開招標(附件2),惟兩次均因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附件3)。嗣經三灣鄉公所上修預算金額至1億208萬3,447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將標案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標(附件4),之前即有意投標之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井田公司)負責人蔡柳東由於先前曾聽聞友人葉日弘提及,被彈劾人針對該工程要索工程款2%至5%之賄款作為得標條件,因而獲悉被彈劾人索賄之習性,為爭取得標,遂委由其胞弟,同時亦為井田公司經理之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被彈劾人相約於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晤,藉此向被彈劾人爭取得標承攬,並以1%或150萬元賄款價碼交涉得標條件,被彈劾人為趁機牟取高額賄款,遂要求蔡清水提高賄款金額再議(附件5~附件10),蔡清水復於108年12月3日10時許致電聯繫被彈劾人,表達若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承攬該案恐無利可圖等語(附件11),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柳東與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致使該案於108年12月17日再次流標(附件12)。

(二)三灣鄉公所復於108年12月18日辦理「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2次公告招標(附件13),108年12月25日截止投標,翌(26)日開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圖順利得標承攬牟利,遂於 108年12月18日8時39分許完成電子領標後,隨即由蔡清水於當日12時20分許先與被彈劾人聯繫約定於隔(19)日10時至11 時許會面(附件14),復於108年12月19日10時許駕車(車號:000-0000)前往三灣鄉公所附近之「7-11田野門市」前與被彈劾人會晤,期間由蔡清水詢問:「咱們講的金額(意即150萬元賄款金額)OK嗎?」,被彈劾人答以:「那就只能這樣了」,至此雙方達成合意,約定交付被彈劾人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續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附件9,第83頁、附件15)後,蔡柳東與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標;嗣經三灣鄉公所於108年12月26日開資格標後,再於同月30日辦理評選會議,果由井田公司順利獲評選為優勝廠商,並以1億200萬元得標(附件16)。

(三)嗣井田公司於109年11月間申請第1期工程款估驗並於109年 12月11日順利獲三灣鄉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萬餘元(附件17),蔡清水即提醒蔡柳東應依約交付允諾被彈劾人之150 萬元賄款,蔡柳東遂事先指示其妻即井田公司財務主管蘇碧珍於109年1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則於 109年12月16日上午製作取款憑條,託由會計人員王美玲自同樣由蔡柳東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企佑營造有限公司設於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之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交予蔡清水(附件18),蔡清水則於同(16)日上午9時許先與被彈劾人約妥稍晚於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附件19),復於赴彰化銀行清水分行門口拿取以銀行紙袋包裝之150萬元現金後,隨即駕車(車號:000-0000)攜往三灣鄉,並於同(16)日11時13分再次與被彈劾人聯繫確認在其服務處會面後,被彈劾人即於同(16)日11時29分駕車(車號:000-0000)先抵達停駛該服務處外,待蔡清水於11時30分駕車(車號:000-0000)抵達停駛於被彈劾人車輛後方,蔡清水與被彈劾人遂分別下車步行進入該服務處,由蔡清水取出該150萬元現金賄款置於該服務處內之桌上,並表示:「那我就告辭了。」,被彈劾人答以:「慢走、慢走」,將該150萬元現金賄款交予被彈劾人親自收受(附件8,第73頁、附件20)。被彈劾人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蔡清水交付之150萬元賄款後,遂依約利用渠擔任鄉長之職權,協助井田公司歷來順利估驗請款,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持於鋼軌樁項目(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0年11月25日出面指示承辦課長劉恭銘「通融」有關履約爭議涉及之鋼軌樁項目(附件21),使該調解終能成立(附件22)。復於井田公司申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謝俊雄建築師協調(附件23、附件24),使井田公司如期獲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逐日遭罰以懲罰性違約金10萬2,000元(附件25、附件26)。

二、人事收賄案:

(一)三灣鄉民古建偉於109年間,因其子古秉儒原任職之公司恐倒閉而遭資遣,遂積極向被彈劾人爭取讓古秉儒進入三灣鄉公所任職。嗣清潔隊隊員温建財將退休之際,隊長廖芳毅於 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温建財於109年6月3日退休後之職缺(附件27),古建偉得知後又於同(6)月8日致電請託被彈劾人仍未果,遂請託與被彈劾人交好之三灣鄉民代表呂金城居中探詢被彈劾人之意向(附件28、附件29),詎被彈劾人竟以60萬元之價碼賣官鬻爵,指示呂金城居間協調,經由呂金城出面利用與古建偉會面之時機,以手指比出「六」的手勢向古建偉示意,轉達被彈劾人要求60萬元之賄款作為進用古秉儒擔任清潔隊員之代價(附件30~附件32),經古建偉應允後,雙方達成合意,被彈劾人遂於109年7月17日批准上開遞補温建財退休職缺之人事甄選案簽陳,並於同(17)日經三灣鄉公所上網公告該職缺(附件33、附件34),訂於109年7月22日16時截止報名,109 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呂金城遂於報名期間領取簡章交由古建偉囑咐古秉儒填妥報名表並辦理體檢後,再由呂金城協助報名事宜,被彈劾人再於甄選前之同年月22日指示呂金城提醒古秉儒務必於隔(23)日9時許參加甄選(附件35、附件36);嗣經三灣鄉公所於109年7月23日上午辦理甄選,同(23)日14時公告,古秉儒果以82.5分經被彈劾人於翌(24)日批示「可」後核定進用為三灣鄉公所清潔隊員(附件37),並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古建偉則於自呂金城處獲悉其子古秉儒順利錄取後,於109年7月27日將60萬元現金賄款透過呂金城轉交被彈劾人收受(附件30,第186 頁、附件38)。

(二)另三灣鄉公所清潔隊員饒凱閔因傷病住院,於109年7月間預先提出預計自同年8月中旬辦理退休之申請(附件39),温明德獲悉後,為圖使其時任三灣鄉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之子温凱勛得以自約僱人員轉任該公所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乃透過時任苗栗縣三灣鄉農會總幹事之姐夫(即温凱勛之姑丈)賴元鳳,向被彈劾人爭取讓温凱勛獲聘為清潔隊員正式職缺,詎被彈劾人起初竟開價50萬元作為錄取温凱勛之代價,温明德認索取金額過高而作罷(附件40、附件41)。惟温凱勛為爭取清潔隊員職缺,復於109年7月下旬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民代表廖順和一同前往三灣鄉公所鄉長室與被彈劾人斡旋,經雙方達成賄款金額降為45萬元之合意(附件42~附件 47)後,因温凱勛當時僅能籌措30萬元,不足之15萬元則由温凱勛與賴元鳳約妥,由賴元鳳先行代墊支付,嗣賴元鳳於 109年7月24日上午將45萬元現金賄款湊齊後,旋即約被彈劾人前往渠三灣鄉農會辦公室,由賴元鳳將以袋裝包裹之45 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被彈劾人收受(附件44,第250頁、附件48)。嗣饒凱閔於109年8月17日退休生效後,經三灣鄉公所清潔隊於109年9月1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 1名,以遞補饒員退休後之職缺,並由被彈劾人於同(9)月21 日核准辦理(附件49)。三灣鄉公所隨後於同月23日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9月23日至同月28日報名,並於109年9月29 日9時至12時進行甄選,同(29)日14時公告結果(附件50)。被彈劾人因於109年7月間已收取温凱勛與賴元鳳交付之 45萬元賄款,遂於截止報名前幾日,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並表示「報名表填一填」(附件42,第237頁),温凱勛見被彈劾人此舉應係有望獲內定錄取後,便於109年9月25日填妥辦理報名,復經賴元鳳於109年9月29日8時許甄選開始前通話預告:「這個甄選沒有問題」後,温凱勛果於109年9 月29日以81.5分經被彈劾人核定順利錄取為三灣鄉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附件51)。

三、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緣108、109年間,三灣鄉公所規劃於該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並由清潔隊隊長廖芳毅負責承辦,該案於109年4月15日簽陳「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採公開標租方式,標租總面積1公頃,為期20年,以「最高標」決標,並經被彈劾人決行(附件52)。嗣經三灣鄉公所於109年4月21日在其網頁公告(附件 53)「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下稱「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辦理開標,由瑞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朱銘堂出席開標,並以標價年租金40萬元得標(附件54)。詎被彈劾人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當可從中向業者索賄牟利,遂於開標當日獲悉瑞愷公司得標後,隨即指示廖芳毅安排朱銘堂至該公所會議室與被彈劾人單獨會晤,趁機向朱銘堂聲稱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渠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元之「額外費用」,以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峰瓩)計算後,逕向朱銘堂要索200萬元賄款(附件55~附件58),惟朱銘堂因未預料會遭索賄,故當下答覆未將所謂之「行規」及「額外費用」納入成本預算,婉拒被彈劾人之要求。

(二)其後,承辦人廖芳毅將草擬三灣鄉公所與瑞愷公司待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陳核予被彈劾人,惟被彈劾人為獲取不法利益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附件58,第322 頁),致瑞愷公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遲至109年6月5日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下稱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要求瑞愷公司須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天內,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否則將取消該案件(附件59)。朱銘堂為免簽約遭取消饋線量及延宕工程進度,經洽詢廖芳毅獲悉,簽約程序因不明原因遲未獲被彈劾人核決,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赴三灣鄉公所與被彈劾人斡旋,嗣雙方達成100 萬元賄款之協議(附件60、附件61),隨後朱銘堂則在被彈劾人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款,復經被彈劾人審閱後始核決同意簽約,並指派廖芳毅於109年6月29日代表三灣鄉公所與瑞愷公司正式簽立租賃契約(附件62)。

(三)朱銘堂嗣與三灣鄉公所在籌備合約公證事宜之際,於109年 9月1日備妥50萬元現金賄款,於14時許攜往三灣鄉公所,連同1罐茶葉當面交付被彈劾人(附件56,第300頁),隨後瑞愷公司則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鄉公所完成契約公證程序(附件63)。另因該標租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之開發許可,於110年3、4月間,瑞愷公司因先前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經苗栗縣政府退件,而須重新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山坡地開發許可等作業之際,朱銘堂鑑於本標租案曾遭被彈劾人延宕簽約,且先前僅支付所期約100萬元中之50萬元賄款予被彈劾人,慮及後續在該公所土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時恐遭被彈劾人刁難,遂再備妥20 萬元現金賄款,於110年5月14日攜往水土保持計畫現勘審查現場,並於完成水保現勘後私下請被彈劾人乘坐朱銘堂當日駕駛之座車(車號:000-0000),藉機將2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被彈劾人(附件56,第301頁)。被彈劾人收受朱銘堂前後交付合計70萬元之賄款(附件64)後,瑞愷公司則順利完成後續申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附件65、附件66)。

四、三灣鄉內工程圍標收賄案:

(一)自107年間起,被彈劾人與友人呂明城(係文風打字行之實際負責人,同時擔任三灣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及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三灣鄉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私下勾結加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傅名頡、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吳聲能及舜力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王萬富等廠商業者,夥同組成圍標集團,由呂明城出面協調廠商圍標,及擔任被彈劾人之白手套協助收受賄款,由該等廠商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致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被彈劾人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附件67~附件72)。

(二)為使三灣鄉公所能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決標之標案,經被彈劾人授權由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居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商後,復由被彈劾人於標案截止投標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行政室課員邱惠雅或主任徐敏珠刺探獲悉投標廠商家數(附件73~附件76),據以洩漏予呂明城(附件77),續由呂明城轉知預定之主陪標廠商後,該等圍標集團廠商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其中2家陪標廠商則約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標,使內定廠商順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渠等則不為投標,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由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呂明城則出面協調輪由該次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復由被彈劾人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團廠商承攬三灣鄉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彈劾人。

(三)上開圍標集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之標案後,再由廠商業者自行計算依約定須給付被彈劾人之賄款數額,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明城代為收受後再由被彈劾人不定期前往呂明城所經營位於苗栗縣○○鄉○○路 000號之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分述如下:

1、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歷來承攬如【附表一】所列之24件三灣鄉公所標案,由傅名頡以手邊現有資金或指示其配偶李鳳妮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由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被彈劾人會面之時機,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交付被彈劾人,已陸續交付賄款共計288 萬1,000元(附件78~附件88)。

2、國翔土木包歷來承攬如【附表二】所列之26件三灣鄉公所標案,經實際負責人邱國興之母親顏雪朝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之用,再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被彈劾人。除編號25、編號26等2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從而尚未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予被彈劾人(附件89~附件97)。

3、合晟土木包歷來承攬如【附表三】所列之15件三灣鄉公所標案,由吳聲能之配偶邱月霞(本身為合晟土木包之登記負責人)負責於完工撥款後以手邊現金或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賄款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親自逕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明城轉交被彈劾人。除編號12至編號15等4件工程尚待結算撥款從而尚未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予被彈劾人(附件98~附件108)。

4、舜力土木包歷來承攬如【附表四】所列之8件三灣鄉公所標案,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程之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其配偶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各4%之現金賄款,交由王萬富或其長子王舜玄(同時為舜力土木包之登記負責人)分1至2 次將約結算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被彈劾人。除編號 8工程尚未結算故未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予被彈劾人(附件109~附件126)。

5、綜上,被彈劾人透過上開洽特定廠商圍標工程手法共收受66 件工程賄款計739萬4,100元。

五、三灣鄉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

(一)吳國成為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竑公司)股東兼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緣自106、107年間,茗竑公司為得標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下稱設計監造案),遂與其胞姐,亦為茗竑公司股東之吳瑞玲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國成出面向被彈劾人洽談,爭取得標該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當面以手勢左手比「1」,右手比「5」,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回扣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茗竑公司得標之代價,被彈劾人當場即答覆「好啊」及「那之後就由你來服務」等語而應允之。

(二)雙方達成合意後,吳國成與吳瑞玲遂自107年起持續以茗竑公司參與投標承攬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多項設計監造案,經該公所以「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予茗竑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被彈劾人遂利用渠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竑公司。由吳瑞玲每月以「其他」費用名目自公司出帳10萬元,撥付至吳國成之銀行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被彈劾人之賄款,復於各年度年底前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 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國成統計各該年度得標須支付被彈劾人之賄款金額,賄款均由吳國成向被彈劾人交付(附件127~附件134)。分述如下:

1、107年度:茗竑公司於107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五】所列11 件標案,吳國成則於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利用前往三灣鄉公所私下會晤被彈劾人之機會,將107年度所得標之11件標案之賄款42萬8,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被彈劾人收受。

2、108年度:茗竑公司於108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六】所列5 件標案,吳國成則於108年底或109年初的農曆春節前,湊足現金17萬1,000元後,利用前往三灣鄉公所私下會晤被彈劾人之機會,將108年度所得標5件標案之賄款17萬1,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被彈劾人收受。

3、109年度:茗竑公司於109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七】所列13 件標案,吳國成則於110年初農曆春節前,利用前往三灣鄉公所私下會晤被彈劾人之機會,將109年度所得標之13件標案之賄款計59萬9,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被彈劾人收受。

4、110年度:茗竑公司於110年度陸續得標如【附表八】所列24 件標案,吳國成則先分別於110年9月6日後某日及110年11 月間某日,各將20萬元及10萬元之現金賄款攜往三灣鄉公所當面交付被彈劾人。嗣由吳瑞玲結算當年度應支付被彈劾人之賄款金額為65萬6,025元後,吳國成復於111年初農曆春節前,利用前往三灣鄉公所私下會晤被彈劾人之機會,扣除前已支付之30萬元,以及百位數以下捨去,將賄款尾款35萬6,000元現金,連同吳瑞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被彈劾人收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135)。
5、綜上,被彈劾人107至110年度收受茗竑公司吳國成交付賄款
    共計185萬4千元。
六、三灣LED工程案:
(一)緣108年間,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鴻公司)之負責
    人鄭啓民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為圖承攬牟利
    ,遂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被彈劾人辦理發
    包。經被彈劾人於108年8月間指示三灣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鄭
    國年據以編列689萬960元納入109年度預算,作為三灣LED工程案
    之財源,經被彈劾人同意決行後,續指派該公所建設課課員沈
    彥君承辦採購招標程序(附件136~附件138)。而被彈劾人為
    使鄭啓民具得標優勢,遂於109年2、3月間引介長期承攬三灣
    鄉公所設計監造案之茗竑公司吳國成予鄭啓民共同謀議路燈
    汰換工程內容(附件139),並內定由茗竑公司承攬三灣LED工
    程設計監造案,嗣該設計監造案以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果
    由茗竑公司以62萬3,078元得標(附件 140);隨後,在被彈
    劾人於109年4月間居中安排下,即由鄭啓民與吳國成分別指
    派公司職員接洽執行三灣LED工程規劃設計及協助三灣鄉公所
    擬定招標文件事宜。
(二)嗣承辦人沈彥君於109年7月27日簽辦招標,並由三灣鄉公所於
    同(7)月30日公告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附件141)
    ,惟該次招標因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傑公
    司)於109年8月5日針對上開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三灣鄉
    公所遂於109年8月11日不予開標(附件142)。鄭啓民見該案採最
    有利標決標,唯恐被彈劾人中途變卦致參與競標失利,遂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三灣鄉
    公所準備辦理第2次公告招標之際,於109 年8月20日自渠經營
    之英吉利餐廳零用金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鄉公所,先與被
    彈劾人面談有關投標三灣LED工程事宜後,示意被彈劾人單
    獨至鄉長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10 萬元賄款(第1筆)當面
    交付被彈劾人收受,作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三灣LED工程之
    對價(附件143~附件146)。
(三)三灣鄉公所復於109年9月28日重新公告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同
    年10月13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招標流標,經109年 10月14日第
    2次公告招標(附件147),被彈劾人為使鄭啓民通過最有利標
    評選,遂於該次招標開標前,利用與渠勾選之內聘評選委員行
    政室主任徐敏珠及鄭國年等人討論三灣LED工程之機會,表達
    翊鴻公司較適合承攬等語(附件137,第1054 頁、附件148)
    ,嗣該公所於109年10月21日開資格審查標,由翊鴻公司及三
    傑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經翌(22)日召開評選會議
    後,果由翊鴻公司獲評選為最有利標,以612萬3,491元得標(
    附件149),並經三灣鄉公所核定於109年11月13日開工。鄭啟
    民為在履約期間順利完成施作,遂再於110年1、2月間籌措10萬
    元賄款攜往三灣鄉公所,先當面向被彈劾人說明三灣LED工程
    施作進度及表達希望能順利完工後,示意被彈劾人單獨至鄉長
    室旁之會議室,伺機將10萬元賄款(第2筆)當面交付被彈
    劾人,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施作三灣LED工程之對價(附
    件143,第1083頁)。
(四)被彈劾人為助鄭啓民順利完成三灣LED工程,遂於109年11 月
    至110年5月間指示課長鄭國年及承辦人沈彥君配合履約施作事宜
    (附件150)。嗣鄭啓民為加快驗收進度,於該案預備辦理驗收
    之際,於110年7月間復承上開行賄犯意,籌措10 萬元賄款攜至
    三灣鄉公所當面交付予被彈劾人收受(第3 筆),作為使翊鴻
    公司後續順利通過驗收之對價。
(五)嗣三灣LED工程於110年8月19日完成驗收,鄭啓民為能如期獲
    撥付工程款,乃於同年9月1日赴三灣鄉公所瞭解請款進度後,
    再於110年9月底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鄉公所當面交付予
    被彈劾人收受(第4筆),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獲撥工程
    款之對價(附件151)。隨後,被彈劾人遂於110年10月間協助
    向沈彥君及主計主任楊亮玉協調請款作業(附件152~附件154)
    ,復經三灣鄉公所辦理變更設計,將總工程款612萬6,000元變更
    為547萬5,500元後,於110年11月4日撥付第1 期工程款78萬2
    ,164元至翊鴻公司之銀行帳戶(附件155)。
七、洗錢案:
    另被彈劾人107年以後擔任三灣鄉長期間,意圖隱匿歷來向廠商
    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明知
    渠母親温葉銀妹及滿20歲之兒子温冠僑之財產,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不需納入渠財產申報內容,竟借用温葉銀妹名義於
    三灣鄉農會開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持有保管該
    帳戶存摺印鑑,供渠將107年以後,歷來收賄之不法所得及其他
    收入存入隱匿於上開帳戶(附件156~附件159),並不定期指示不
    知情任職三灣鄉公所鄉長室助理之臨時人員張春珍利用上開帳
    戶辦理現金存提,以移轉或變更該等不法所得(附件160、附件16
    1);復於110年4、5月間借用温冠僑名義,利用歷來收賄之不法所
    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呂明城及廖順和合資以570萬元購入
    「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附件162、附件163),藉上開洗錢手法,隱匿、移轉及
    變更渠歷來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之賄賂,並規避財產申報。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
    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為地方
    制度法第84條所明定。另鄉長乃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屬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1項所定該法適用範圍之人員。次按公
    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分別規定:「公務員應恪
    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
    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
    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第3點亦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
    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
    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
    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所謂「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依該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第 3目規
    定,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
    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他因本機關(構
    )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該法第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
    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另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該法第112條授權訂定
    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及第4條分別規定:「採購人
    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採購人員
    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
    託或關說。」該準則第7條各款則就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
    予以列舉規定,其中第1款、第3款、第7款及第 16款分別為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
    、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被彈劾人身為三灣鄉鄉長,對於三灣鄉公所辦理之採購案
    件有督辦、審核決行之權,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採購案件應以公平、公正之程序,致力提升採購效能,並確
    保採購之品質,不容許任何人藉機索賄牟利,俾免損害採購
    案件之效能與品質。詎被彈劾人擔任鄉長期間,卻利用三灣
    鄉公所進行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109年三灣光電系
    統標租案、多件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案及三灣LED工程案之
    機會,向參與採購案之廠商牟取不法利益,更於任內多件工
    程採購案件之發包程序,悖法亂紀,於投標期間恣意向公所
    承辦人員刺探投標廠商資訊並予以洩漏,復透過友人呂明城
    之協助,籌組圍標集團,逕行私下安排各採購案件之得標、
    陪標廠商,致使參與標案之廠商彼此間不為價格之競爭,進
    而促使得標廠商以相對高的價格得標,再逐案收取得標廠商
    交付之賄賂款項,凡此均業已經被彈劾人於刑事案件偵查過
    程中予以承認(附件164~附件171),並據各該行賄之廠商人
    員明確供述指證在案,復有相關採購案開標、決標文件、三
    灣鄉公所簽呈、相關人員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彈劾人之記事
    本,及檢調機關查對金流之銀行帳戶資料等在卷足稽,堪信
    為真。
三、此外,三灣鄉公所因清潔隊隊員出缺,而於109年7月及9月
    間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被彈劾人明知該等人事進用案
    應本公開甄選之原則,透過開放眾人競爭之方式,錄取最佳
    之應徵者,詎其竟因有人私下探詢請託,即開價販售該職缺
    ,分別獲取60萬元及45萬元之不法利益,再利用鄉長之職權
    核定錄取人員,顯然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之相關規範。
四、本院詢據被彈劾人對於其有上開多項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賄
    賂之行為,坦承不諱;僅辯稱:「當時被查扣的時候我都沒
    有做筆記,所以這些小型工程的部分都是根據廠商提供的資
    料,我回去也無資料可供查對了,所以我就概括承受。我沒
    有意見」、「這2個人事案的部分就這麼剛好只有1個人來報
    名而已,沒有其他人來應徵。不然其他案子是要看評選分數
    決定人選的。我並沒有指示評選委員要錄取誰。是有人要準
    備退休了就有人主動來找我,至於金額多少是看他們自己塞
    多少給我,不是我主動開價索取的。……一般行情價多少我不
    清楚,我也沒有跟他們討價還價」、「那些小型工程是地方
    廠商講好回饋8%的紅利給我」等語(附件172)。審諸民選地
    方首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被
    彈劾人於103年當選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後,復於107年獲鄉民
    支持當選連任鄉長,竟不思回饋鄉里,反而利用職務權限伺
    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該等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核有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予以懲戒之必要,且其相關不法行為
    另涉及刑事責任,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在案(附件173),實有愧於選民與國家所為之付
    託。
五、末查被彈劾人為隱匿歷來向廠商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追
    查,遂另借用其母親於三灣鄉農會之帳戶使用,以及借用其
    已成年兒子之名義作為其與其他人合資購入土地之登記權利
    人,而涉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犯行,此部分行為
    雖屬於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然衡諸被彈劾人之洗錢行為
    乃係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等相關犯罪之後續不法行徑,
    此項作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核已嚴重損
    害政府之信譽,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
    認為有併予懲戒之必要。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温志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鄉長,竟於任職期
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
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
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
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
,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 
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憲法
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法懲戒。
附表一、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得標工程部分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決標日 決標金額 陪標 廠商 交付賄 款金額 1. 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108/10/4 1,700,000 國翔、 合晟 134,000 2. 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109/4/7 600,000 無 48,000 3.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109/5/26 4,250,000 無 340,000 4.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 、內灣村〉零星工程 109/10/16 1,653,000 國翔、合晟 132,000 5. 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09/11/17 772,000 無 55,000 6. 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109/12/8 2,527,000 國翔、合晟 201,000 7. 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10/09/14 2,058,000 合晟、國翔 164,640 8. 109年3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9/7/28 280,000 無 22,000 9. 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08/10/08 775,000 無 62,000 10. 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08/09/10 1,535,000 國翔、合晟 122,000 11.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107/08/21 1,677,000 國翔、合晟 137,000 12.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107/07/31 4,300,000 無 332,000 13. 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107/07/10 1,550,000 合晟、國翔 124,000 14. 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7/04/24 1,015,000 合晟、國翔 81,000 15. 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 開口契約) 109/2/26 538,000 國翔、合晟 20,435 16. 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110/08/10 1,710,000 合晟、舜力 86,800 17.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 、內灣村〉零星工程 110/10/20 1,155,000 國翔、合晟 50,000 18.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0/12/15 3,308,000 國翔、合晟 100,000 19. 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111/01/04 6,950,000 無 200,000 20. 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 110/11/09 94,080 無 7,526 21. 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108/10/30 731,500 無 58,000 22. 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108/09/06 4,160,000 國翔、合晟 200,000 23.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 、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107/12/28 2,195,000 合晟、國翔 175,000 24. 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 開口契約) 110/02/03 546,000 國翔、合晟 29,000 
附表二、國翔土木包得標工程部分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決標日 決標金額 陪標 廠商 交付賄 款金額 1. 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開 口契約) 110/02/03 545,000 加山、合晟 以上8件合併交付629,000 2.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110/12/08 5,726,000 加山、合晟  3. 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10/12/14 1,070,000 加山、合晟  4. 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 110/06/22 58,422 無  5. 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 110/11/22 98,306 無  6. 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 110/08/02 98,868 無  7. 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 110/09/06 52,720 無  8. 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 )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110/12/21 423,000 無  9. 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108/10/4 1,710,000 合晟、加山 136,000 10. 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109/2/26 543,000 加山、合晟 43,000 11. 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09/7/7 3,112,000 加山、合晟 248,000 12. 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09/11/13 2,720,000 加山、合晟 217,000 13. 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109/12/15 2,233,000 無 178,000 14. 110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0/03/17 690,000 無 55,000 15.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110/10/13 781,000 無 62,000 16.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08/09/10 2,050,000 加山、合晟 164,000 17. 苗栗縣三灣鄉108年6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4件工程 108/10/15 935,000 無 74,000 18. 108年6月豪雨(B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三灣鄉三灣村14鄰中港溪旁觀光木棧步道工程 108/10/29 463,000 無 37,000 19. 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10/8/11 2,055,000 加山、舜力 164,000 20. 108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8/02/20 780,000 無 62,000 21. 108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8/02/20 780,000 無 62,000 22. 108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 )災害搶通(修)工程(開 口契約) 108/02/21 537,000 無 42,000 23. 109年三灣鄉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09/01/14 780,000 無 62,000 24. 110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0/01/27 672,000 無 53,000 25. 111年三灣鄉排水溝清淤及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1/01/25 781,000 無 尚未交付 26. 111年道路坑洞維修暨零星工程(開口契約) 111/01/25 777,000 無 尚未交付 
附表三、合晟土木包得標工程部分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決標日 決標金額 陪標  廠商 交付賄 款金額 1. 108年度道路挖掘都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 108/10/4 1,710,000 加山、國翔 140,000 2. 109年度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09/6/12 2,054,000 加山、國翔 140,000 3. 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 109/8/25 1,144,000 無 90,000 4. 109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109/11/13 2,050,000 加山、國翔 160,000 5. 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9/12/4 1,024,000 舜力、國翔 80,000 6. 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110/09/14 2,720,000 加山、國翔 200,000 7. 108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 、內灣村〉零星工程 108/09/10 1,284,000 加山、國翔 100,000 8. 108年度鄉道養護計畫路面養護作業工程 108/10/15 860,000 無 60,000 9. 三灣鄉中山路流動廁所工程 109/6/16 310,000 無 20,000 10.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110/08/03 798,000 無 60,000 11. 107年1月豪雨 (H3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大河村等4件工程 107/5/16 1,688,000 加又、舜力 130,000 12. 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110/10/20 778,000 無 尚未交付 13.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0/12/01 860,000 無 尚未交付 14. 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110/12/21 2,070,000 加山、國翔 尚未交付 15. 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110/12/29 2,580,000 加山、國翔 尚未交付 
附表四、舜力土木包得標工程部分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決標日 結算金額  陪標   廠商 交付賄 款金額 1. 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 109/8/4 1,367,000 國翔、加山 109,200 2. 三灣鄉109年5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三灣村等5件工程 109/9/15 2,244,580 加山、合晟 179,000 3. 三灣村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109/12/4 2,577,000 國翔、合晟 206,000 4. 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110/08/10 2,560,000 加山、合晟 204,000 5.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7/08/21 680,000 無 54,000 6.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108/7/23 2,035,000 加山、合晟 158,900 7.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 107/12/18 2,690,000 合晟、加又 134,000 8.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111/01/19 2,815,000 無 尚未交付 
附表五、107年度吳國成交付賄款一覽表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 日期 計算基數 約定 比例 應交付 金額 1 107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 、監造 3,480,000 310,590 381,535 107/01/30 107年10月8日後至108年初農曆春節(108年2月1日最後上班日)前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44,370 2 107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4,896,000 436,968 887,823 107/01/30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62,424 3 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與水泥路修復工程設計 、監造 3,347,000 298,720 358,045 107/03/0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42,674 4 107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與106年度道路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1,104,000 98,532 116,735 107/03/0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4,076 5 107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 、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規劃設計 、監造 1,240,000 110,670 135,407 107/04/1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5,810 6 107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50,000 182,962 218,932 107/05/08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6,137 7 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 、監造服務 4,300,000 383,775 428,661 107/05/31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54,825 8 107年「旅|驛」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5,900,000 526,575 597,352 107/06/20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75,225 9 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 、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200,000 196,350 231,736 107/10/1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8,050 10 107年度三灣鄉小型建設工程(道路工程)與(AC路面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690,000 240,083 291,984 107/10/30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4,298 11 107年三灣鄉頂寮大坪永和大河銅鏡北埔三灣內灣村等12件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2,380,000 212,415 237,458 107/10/30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0,345 107年度捨去百位實際交付          428,000 
附表六、108年度吳國成交付賄款一覽表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 日期 計算 基數 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1 108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1,402,000 125,129 897,120 108/02/20 108年底或109年初農曆春節前(109年1月23日小年夜 )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7,876 2 108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3,595,000 320,854 381,535 108/04/1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45,836 3 108年度道路挖掘( 柏油路) 、(水泥 路)、(都 計內柏油路)修復工程等三件設計、監造 5,136,000 458,388 541,629 108/04/23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65,484 4 108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65,000 184,301 221,212 108/05/0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6,329 5 108年度保護區〈永 和、大河 、北埔、 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1,284,000 114,597 137,118 108/06/0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6,371 108年度捨去百位實際交付            171,000 
附表七、109年度吳國成交付賄款一覽表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日期 計算 基數 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1 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4,250,000 379,313 436,174 109/01/16 110年1月18日後至農曆春節前(2月9日最後上班日 )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54,183 2 109年三灣鄉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5,681,000 507,029 142,800 109/02/05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72,433 3 三灣鄉109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2,620,000 233,835 261,175 109/02/2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3,405 4 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與鄉內小型工程設計、監造 4,780,000 426,615 475,152 109/02/2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60,945 5 109年道路修護改善工程與駁崁及排水溝工程等二件設計 、監造 5,007,000 446,875 548,471 109/02/2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63,839 6 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 、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設計、監造 1,660,000 148,155 165,375 109/03/03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1,165 7 109年度鄉道養護工程設計、監造 1,056,000 94,248 107,387 109/03/10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3,464 8 1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6,123,491 520,496 623,078 109/03/10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74,356 9 109年度村民大會議決案小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 2,067,000 184,480 223,949 109/03/25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6,354 10 銅埔道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3,059,000 273,015 304,703 109/05/05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9,002 11 109年度三灣鄉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1,389,000 123,968 138,586 109/05/2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7,710 12 109年度三灣鄉鄉道及村里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 1,144,000 102,102 121,354 109/05/2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4,586 13 「苗栗縣三灣鄉生命紀念園區殯葬設施整體設置計畫」委託先期規劃技術服務案 0 754,000 754,000 109/09/01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07,714 109年度捨去百位實際交付            599,000 
附表八、110年度吳國成交付賄款一覽表
                                                單位:元
編號 標案名稱 建造費用 設計監造費 得標金額 得標日 交付 日期 計算 基數 約定比例 應交付金額 1 110年三灣鄉(三灣 、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547,000 11,394 145,044 110/01/05 110年9月交付20萬元 110年11月交付10萬元 110年12月交付35萬6,000元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628 2 三灣鄉110年各村農路改善維護及修繕工程 2,080,000  193,261 256,667 109/12/2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7,609 3 大河村5鄰員林道修繕工程 785,000 74,909 115,738 110/05/11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0,701 4 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2,062,000 194,711 472,182 110/02/0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7,816 5 110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2,745,000 258,970 472,182 110/02/0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6,996 6 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1,073,000  101,707 106,282 110/02/2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4,530 7 三灣鄉公共設施(市場旁)公廁修繕工程 963,000  92,075 224,862 110/05/2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3,154 8 圖書館入口意象綠美化改造計畫 250,000  23,905 224,862 110/05/2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415 9 110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778,000  72,913 224,862 110/05/2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0,416 10 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 、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內帳誤植為109年標案) 1,170,000  112,472 115,738 110/05/11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6,067 11 110年村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議決案小型工程  2,080,000  203,017 224,862 110/05/2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9,002 12 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林道農路改善工程 1,750,000 169,399 216,540 110/06/08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24,200 13 大河底野溪上游河道清疏工程 2,560,000 247,318 339,707 110/06/1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5,331 14 內灣村小份美溪及大河村南港溪八股段清疏工程 798,000  76,892 339,707 110/06/16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0,985 15 110年度三灣鄉大河村頭寮坑農路改善工程 786,000  75,948 256,667 109/12/2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0,850 16 110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2,580,000  248,453 260,692 110/07/28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5,493 17 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6,960,000  665,656 694,274 110/07/28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95,094 18 110年6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860,000  82,737 1,076,907 110/09/1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11,820 19 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3,310,000  316,148 1,076,907 110/09/1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45,164 20 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5,744,000  530,807 1,076,907 110/09/17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75,830 21 110年7月及8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423,000  39,020  303,243  110/11/0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5,574 22 110年7月及8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2,830,000  272,196 334,179 110/11/0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8,885 23 110年7月及8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銅鏡山林步道 2,990,000  252,621 303,243 110/11/04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6,089 24 110年度浪漫臺三線自行車道環境改善-漫遊三灣 2,912,000  275,648 375,320 110/09/29   設計監造費扣除5%營業稅 15% 39,378 110年度捨去百位實際交付            656,000 
肆、證據附件(均影本在卷):
  l.温志強人事資料簡表。 
  2.l08/8/13、l08/9/4公開招標公告。
  3.l08/9/4、l08/9/12無法決標公告。
  4.108/ll/26公開招標公告。
  5.蔡柳東lll/4/13調查筆錄。
  6.蔡柳東lll/4/13訊問筆錄。
  7.蔡柳東lll/6/l0調查筆錄。
  8.蔡清水lll/4/13調查筆錄。
  9.蔡清水lll/4/14訊問筆錄。
 l0.蔡清水lll/6/l0調查筆錄。
 ll.l08/12/3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12.108/12/18無法決標公告。
 13.l08/12/18公開招標公告。
 14.l08/12/18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15.l08/12/19 7-ll田野門市監視器畫面。
 16.l08/12/30建設課簽及決標紀錄。
 17.三灣鄉公所l09/ll/23函、第一期工程估驗款傳票及入帳資 
     料。
 18.企佑營造有限公司大額通貨交易紀錄。
 19.109/12/16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20.蔡清水簽認代表井田公司交付賄賂表。
 21.ll0/ll/25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22.三灣鄉公所lll/3/22函。
 23.謝俊雄lll/4/13調查筆錄。
 24.謝俊雄lll/4/13訊問筆錄。
 25.lll/3/17建設課簽。
 26.三灣鄉公所lll/4/ll函。
 27.l09/5/28清潔隊簽。
 28.古建偉lll/4/13調查筆錄。
 29.古建偉lll/4/13訊問筆錄。
 30.呂金城lll/4/13調查筆錄。
 31.呂金城lll/4/13訊問筆錄(一)。
 32.呂金城lll/4/13訊問筆錄(二)。
 33.l09/7/17三灣鄉公所職缺公告。
 34.l09年7月公開甄選清潔隊員簡章。
 35.古秉儒lll/4/13調查筆錄。
 36.古秉儒lll/4/13訊問筆錄。
 37.古秉儒評分表及進用簽。
 38.l09/7/27溫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39.l09/7/20清潔隊簽。
 40.温明德lll/4/13調查筆錄。
 41.温明德lll/4/13訊問筆錄。
 42.温凱勛lll/4/13調查筆錄。
 43.温凱勛lll/4/13訊問筆錄。
 44.賴元鳳lll/4/13調查筆錄。
 45.賴元鳳lll/4/13訊問筆錄。
 46.廖順和lll/6/20調查筆錄。
 47.廖順和lll/6/20訊問筆錄。
 48.l09/7/24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49.l09/9/18清潔隊簽。
 50.l09年9月公開甄選清潔隊員簡章。
 51.l09/9/29温凱勛評分表及清潔隊簽。
 52.l09/4/15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
 53.109/4/21三灣鄉公所網頁公告。
 54.l09/4/28三灣鄉公所決標紀錄及採購招標簽到單。
 55.l09/4/28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56.lll/4/13朱銘堂調查筆錄。
 57.lll/4/13朱銘堂訊問筆錄。
 58.lll/6/22廖芳毅調查筆錄。
 59.台電苗區處l09/6/5函及附件「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太陽光 
     電)併聯審查意見書。
 60.lll/6/22朱銘堂調查筆錄。
 61.1ll/6/22朱銘堂訊問筆錄。
 62.lll/6/29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
 63.l09/9/l0公證租賃契約書。
 64.朱銘堂簽認交付賄賂款項表。
 65.苗栗縣政府ll0/9/1、ll0/ll/3及lll/l/25函文及水土保持 
     完工證明書。
 66.台電苗區處lll/3/15函。
 67.呂明城lll/4/13調查筆錄。
 68.呂明城lll/4/14訊問筆錄。
 69.呂明城lll/5/5調查筆錄。
 70.呂明城lll/5/5訊問筆錄。
 71.呂明城lll/6/20調查筆錄。
 72.呂明城lll/6/20訊問筆錄。
 73.邱惠雅lll/4/13調查筆錄。
 74.邱惠雅lll/4/13訊問筆錄。
 75.徐敏珠lll/4/13調查筆錄。
 76.徐敏珠lll/4/13訊問筆錄。
 77.温志強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邱惠雅及呂明城對話翻拍畫面。
 78.傅名頡lll/4/13調查筆錄。
 79.傳名頡lll/4/13訊問筆錄。
 80.傳名頡lll/6/14調查筆錄。
 81.傅名頡lll/6/14訊問筆錄。
 82.李鳳妮lll/4/13調查筆錄。
 83.李鳳妮lll/4/13訊問筆錄。
 84.李鳳妮lll/6/14調查筆錄。
 85.李鳳妮lll/6/14訊問筆錄。
 86.傳名頡簽認交付賄款。
 87.l09/5/14傳名頡通訊監察譯文。
 88.温志強記事本。
 89.邱國興lll/4/13調查筆錄。
 90.邱國興lll/4/13訊問筆錄。
 91.邱國興lll/5/4詢問筆錄。
 92.邱國興lll/5/4訊問筆錄。
 93.邱國興lll/6/14調查筆錄。
 94.邱國興lll/6/14訊問筆錄。
 95.顏雪朝lll/4/13調查筆錄。
 96.顏雪朝lll/4/13訊問筆錄。
 97.邱國興簽認交付賄款。
 98.吳聲能lll/4/13調查筆錄。
 99.吳聲能ll1/4/13訊問筆錄。
l00.吳聲能lll/5/4詢問筆錄。
l0l.吳聲能lll/5/4訊問筆錄。
l02.邱月霞lll/4/13調查筆錄。
l03.邱月霞lll/4/13訊問筆錄。
l04.邱月霞lll/5/4詢問筆錄。
l05.邱月霞lll/5/4訊問筆錄。
l06.邱月霞lll/6/16調查筆錄。
l07.邱月霞lll/6/16訊問筆錄。
l08.邱月霞簽認交付賄款。
l09.王萬富lll/4/13調查筆錄。
ll0.王萬富lll/4/13訊問筆錄。
lll.王萬富lll/5/4詢問筆錄。
l12.王萬富lll/5/4訊問筆錄。
l13.王萬富lll/6/16調查筆錄。
l14.王萬富lll/6/16訊問筆錄。
l15.譚玉清lll/4/13調查筆錄。
l16.譚玉清l1l/4/13訊問筆錄。
l17.譚玉清lll/5/4詢問筆錄。
l18.譚玉清l1l/5/4訊問筆錄。
l19.譚玉清lll/6/16調查筆錄。
120.譚玉清lll/6/16訊問筆錄。
l2l.王舜玄lll/4/13調查筆錄。
122.王舜玄lll/4/13訊問筆錄。
123.王舜玄lll/6/16調查筆錄。
124.王舜玄lll/6/16訊問筆錄。
125.王萬富簽認交付賄款。
126.lll/l/17王萬富通訊監察譯文。
127.吳國成lll/5/18調查筆錄。
128.吳國成lll/5/18訊問筆錄。
129.吳國成lll/6/2調查筆錄。
130.吳國成lll/6/2訊問筆錄。
l3l.吳瑞玲lll/5/18調查筆錄。
132.吳瑞玲lll/5/18訊問筆錄。
133.吳瑞玲lll/6/2調查筆錄。
134.吳瑞玲lll/6/2訊問筆錄。
135.ll0年度工程案費用明細。
136.l08/8/27建設課簽附三灣鄉鈉光燈汰換評估報告。
137.鄭國年lll/5/18調查筆錄。
138.鄭國年lll/5/18訊問筆錄。
139.l09/2/ll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140.三灣鄉公所採購案件招標簽辦表及「l09年三灣鄉節能路燈(
    LED)換裝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決標公告。
l4l.l09/7/27三灣鄉公所採購案件招標簽辦表。
142.l09/8/ll三灣鄉公所開標紀錄。
143.鄭啟民lll/5/18調查筆錄。
144.鄭啟民lll/5/18訊問筆錄。
145.鄭啟民lll/6/8調查筆錄。
146.鄭啟民lll/6/8訊問筆錄。
147.l09/l0/14無法決標公告及第二次公開招標公告。
148.徐敏珠lll/5/18詢問筆錄。
149.l09/l0/22三灣鄉公所決標紀錄及建設課簽。
150.l09/l1/26∼ll0/5/24温志強通訊監察譯文。
l5l.鄭啟民簽認交付賄款。
152.ll0/l0鄭啟民通訊監察譯文。
153.楊亮玉lll/5/18詢問筆錄。
154.楊亮玉lll/5/18訊問筆錄。
155.翊鴻公司存摺影本。
156.温葉銀妹三灣鄉農會戶歷史交易明細。
157.温葉銀妹大額通貨交易紀錄。
158.温業銀妹lll/4/13調查筆錄。
159.温葉銀妹lll/4/13訊問筆錄。
160.張春珍lll/4/13調查筆錄。
l6l.張春珍lll/4/13訊問筆錄。
162.温冠僑戶籍基本資料。
163.三灣鄉大河底段土地買賣契約書。
164.温志強lll/4/13詢問筆錄。
165.温志強lll/4/14訊問筆錄。
166.温志強lll/5/6調查筆錄。
167.温志強lll/5/6訊問筆錄。
168.温志強lll/5/18詢問筆錄。
169.温志強lll/5/18訊問筆錄。
170.温志強lll/6/29調查筆錄。
171.温志強lll/6/29訊問筆錄。
172.本院lll/10/18詢問温志強筆錄。
173.苗栗地檢署檢察官ll1年度偵字第3600、3606、3607等號起
    訴書。
伍、被付懲戒人温志強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温志強為苗栗縣三灣鄉第17屆鄉長,自民國103
    年12月25日起任職,續於107年底連任鄉長,對外代表該鄉
    ,綜理鄉政,竟於任職期間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
    職務上機會,向廠商收受賄賂;並於109年三灣鄉公所兩度
    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際,分別向有意應徵該職缺者或應徵
    者之親友收取賄款,為隱匿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ll1年度偵字第3600、360
    6、3607、3608、3609、4855、6875、6876、6877、6878、6
    879、6880、6881、688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茲分述如下:
一、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
(一)三灣鄉公所於107、108年間,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兩
    次因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嗣上修預算金
    額至新台幣(下同)1億208萬3,447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
    將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
    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標,之前有意投標之井田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井田公司)負責人蔡柳東獲悉被付懲戒人索賄之
    習性,委由其胞弟即井田公司經理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
    被付懲戒人會晤,並以1%或150萬元價碼交涉得標條件,被
    付懲戒人要求提高金額,蔡清水於108年12月3日10時許聯繫表
    達若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
    承攬該案恐無利可圖等語,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
    柳東與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該案於108年12月17日再
    次流標。
(二)三灣鄉公所於108年12月18日繼續辦理第2次公告招標,蔡清水
    於108年12月18日完成電子領標後,與被付懲戒人聯繫約定於隔
    (19)日會面,108年12月19日10時許蔡清水與被付懲戒人達
    成合意交付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續
    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後,蔡柳東與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標,
    井田公司果於108年12月26日以1億200萬元得標。
(三)井田公司於109年12月11日獲三灣鄉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
    萬餘元,蔡柳東指示其妻即井田公司財務主管蘇碧珍於109年1
    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託由會計王美玲
    自蔡柳東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企佑營造有限公司設於彰化銀行
    清水分行之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交予蔡清水,蔡清水於同(16
    )日將款擕至苗栗縣○○鄉○○路000號被付懲戒人之服務處交
    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依約協助井田公司順利估驗請款
    ,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持於鋼軌樁項目(
    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0年11月25日指示承
    辦課長劉恭銘「通融」,使該調解終能成立,復於井田公司申
    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謝俊雄建築師協調,使井田公司
    如期獲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遭罰違約金10萬2,
    000元。
二、人事收賄案:
(一)三灣鄉民古建偉於109年間積極向被付懲戒人爭取讓其子古秉
    儒進入三灣鄉公所任職。嗣清潔隊隊員温建財即將退休,隊
    長廖芳毅於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進用清潔隊員1名,古
    建偉於同年6月8日致電請託被付懲戒人未果,遂請鄉民代表
    呂金城探詢被付懲戒人之意向,被付懲戒人以60萬元之價碼,
    指示呂金城居間協調,呂金城遂向古建偉示意需60萬元作為古秉
    儒擔任清潔隊員之代價,雙方達成合意後,被懲戒人批准遞
    補人事甄選案簽呈,經三灣鄉公所上網公告,109年7月23日
    上午辦理甄選,古秉儒果經被付懲戒人批可核定進用為清潔
    隊員,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古建偉於109年7月27日
    將60萬元現金透過呂金城轉交被付懲戒人收受。
(二)三灣鄉公所清潔隊員饒凱閔因傷病住院,於109年7月提出預
    計109年8月中旬退休之申請,温明德為使其時任三灣鄉公所
    民政課約僱人員之子温凱勛得以轉任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
    透過三灣鄉農會總幹事之姐夫賴元鳳向被付懲戒人爭取,被
    付懲戒人開價50萬元作為錄取代價,温明德認金額過高而作
    罷。温凱勛復於109年7月下旬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民代表廖順
    和至三灣鄉公所鄉長室與被付懲戒人斡旋,雙方達成45萬元
    之合意,遂由賴元鳳於109年7月24日上午將45萬元現金帶至
    三灣鄉農會辦公室交給被付懲戒人收受。嗣饒凱閔退休生效
    後,被付懲戒人於109年9月21日核准辦理遞補職缺之簽呈,
    並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請其「報名表填一填」,温凱勛
    乃填妥辦理報名,果於109年9月29日經被付懲戒人核定錄取,
    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
三、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108、109年間,三灣鄉公所規劃於該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
    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於109年4月21日在網頁公
    告「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
    (下稱「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109年4月28日由瑞
    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朱銘堂出席開標,以年租金
    40萬元得標。被付懲戒人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遂於開標當
    日指示安排朱銘堂至該會議室單獨會晤,趁機向朱銘堂聲稱
    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渠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
    元之「額外費用」,以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計算
    後,向朱銘堂要索200萬元賄款,經朱銘堂婉拒其要求。
(二)其後,承辦人廖芳毅將草擬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
    」陳核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
    瑞愷公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至
    109年6月5日,瑞愷公司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
    處(下稱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
    併聯審查意見書」,要求須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天內,
    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否則將取消該案件,朱銘堂
    經洽詢獲悉簽約程序因不明原因遲未獲被付懲戒人核決,遂
    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赴三灣
    鄉公所與被付懲戒人斡旋,雙方達成交付100萬元賄款之協
    議,其後在被付懲戒人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款,經被付懲
    戒人審閱後始核決同意簽約,於109年6月29日正式簽立租賃契
    約。
(三)朱銘堂於109年9月1日備妥50萬元現金攜往三灣鄉公所,連同1
    罐茶葉交給被付懲戒人,瑞愷公司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鄉
    公所完成契約公證程序,110年5月14日在水土保持計畫現勘審
    查現場,朱銘堂於駕駛之座車內將另20萬元交付被付懲戒人
    。被付懲戒人收受70萬元賄款後,瑞愷公司順利完成後續申
    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
四、三灣鄉內工程圍標收賄案:
(一)自107年間起,被付懲戒人與友人呂明城(係文風打字行之實
    際負責人,同時擔任三灣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共同基於
    對於違背職務及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
    以外秘密、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
    ,利用三灣鄉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私下勾結加山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
    木包)之實際負責人傅名頡、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
    木包)之實際負責人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
    木包)之實際負責人吳聲能、舜力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
    包)之實際負責人王萬富等廠商業者,夥同組成圍標集團,
    由呂明城出面協調廠商圍標,及擔任被付懲戒人之白手套協
    助收受賄款,由該等廠商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案,
    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
    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付懲戒人,作為被付懲
    戒人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
    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
(二)為使三灣鄉公所能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決標之標案,經被付懲戒人授權
    由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居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
    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商後,復由被付懲戒人於標案截止投標
    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行政室課員邱惠雅或主任徐敏珠刺探
    獲悉投標廠商家數,據以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預定之
    主陪標廠商後,該等圍標集團廠商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
    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
    ,另2家陪標廠商則約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
    標,使內定廠商順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
    渠等則不為投標,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而流標,再由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
    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呂明城則
    出面協調輪由該次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由被付懲戒人利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團
    廠商承攬三灣鄉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
    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付懲戒人。
(三)上開圍標集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彈劾案文附表一至附表
    四所列之標案後,再由廠商業者自行計算依約定須給付之賄
    款數額,親自交付被付懲戒人,或託呂明城收受後再由被付
    懲戒人不定期前往呂明城所經營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文
    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分述如下:
1、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歷來承攬之24件標案,由傅名頡籌措
    現金,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被付懲戒人會面
    之時機,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交付被付懲戒
    人,已陸續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
2、國翔土木包歷來承攬之26件標案,經實際負責人邱國興之母
    親顏雪朝籌措,再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賄款
    託付呂明城轉交被付懲戒人。除編號25、編號26之工程尚待
    結算撥款從而未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24件工程之賄
    款共計228萬8,000元予被付懲戒人。
3、合晟土木包歷來承攬之15件標案,由吳聲能之配偶邱月霞籌
    措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親自交付被付懲戒人
    或託由呂明城轉交被付懲戒人。除編號12至15等4件工程尚待
    結算撥款從而未交付賄款外,已陸續交付其中11件工程之賄
    款共計118萬元予被付懲戒人。
4、舜力土木包歷來承攬之8件標案,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程之
    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其配偶譚玉清備妥現金,交由王
    萬富或其長子王舜玄分1至2次將約結算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
    城轉交被付懲戒人。除編號8工程尚未結算故未交付賄款外
    ,已陸續交付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予被付懲
    戒人。
5、綜上,被付懲戒人透過上開洽特定廠商圍標工程手法共收受6
    6件工程賄款計739萬4,100元。
五、三灣鄉公所委託設計監造案:
(一)吳國成為茗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竑公司)股東兼該
    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茗竑公司為得標三灣鄉公所辦理
    之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下稱設計監造案),與其
    胞姐即茗竑公司股東吳瑞玲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
    、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國成出面向被付懲戒人洽
    談,爭取得標該公所之設計監造案,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
    之工程回扣賄款作為得標之代價,被付懲戒人答覆「好啊」
    及「那之後就由你來服務」等語而應允之。
(二)雙方達成合意後,吳國成與吳瑞玲遂自107年起持續以茗竑公
    司參與投標承攬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多項設計監造案,經該公所
    以「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被付
    懲戒人遂利用鄉長職權核定決標予茗竑公司,由吳瑞玲每月以
    「其他」費用名目自公司出帳10萬元,撥付至吳國成之銀行
    帳戶,以預作籌措交付之賄款,復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
    吳國成統計各該年度得標須支付被付懲戒人之賄款金額,賄款
    均由吳國成向被付懲戒人交付。分述如下:
1、107年度:茗竑公司於107年度陸續得標11件標案,吳國成則於10
    8年初農曆春節將此11件標案之賄款42萬8,000元現金,連同吳瑞
    玲製作之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交給被付懲戒人收受。
2、108年度:茗竑公司於108年度陸續得標5件標案,吳國成於108年
    底或109年初的農曆春節前,將此5件標案之賄款17萬1,000元
    現金,連同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交付被付懲戒人收受。
3、109年度:茗竑公司於109年度陸續得標13件標案,吳國成於110年
    初農曆春節前,將此13件標案之賄款59萬9,000元現金,連同工
    程費用明細資料交付被付懲戒人收受。
4、110年度:茗竑公司於110年度陸續得標24件標案,吳國成先於11
    0年9月6日後某日及110年11月間某日,各將20萬元及10萬元
    之現金攜往三灣鄉公所當面交付被付懲戒人。嗣由吳瑞玲結
    算當年度應支付之賄款金額為65萬6,025元後,吳國成復於11
    1年初農曆春節前,扣除前已支付之30萬元,以及百位數以下
    捨去,將尾款35萬6,000元現金連同工程費用明細資料當面交付
    被付懲戒人收受。
5、綜上,被付懲戒人107至110年度收受茗竑公司吳國成交付賄
    款共計185萬4千元。
六、三灣LED工程案:
(一)108年間,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鴻公司)之負責人
    鄭啓民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為圖承攬牟利,
    遂積極遊說被付懲戒人辦理發包。被付懲戒人乃指示三灣鄉公
    所建設課課長鄭國年編列689萬960元納入109年度預算,決行後續
    指派建設課課員沈彥君承辦採購招標程序。被懲戒人為使鄭
    啓民具得標優勢,於109年2、3月間引介長期承攬三灣鄉公所
    設計監造案之茗竑公司吳國成予鄭啓民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
    程內容,並內定由茗竑公司承攬三灣LED工程設計監造案,
    嗣該設計監造案以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果由茗竑公司以62
    萬3,078元得標;隨後,在被付懲戒人居中安排下,由鄭啓
    民與吳國成分別指派公司職員接洽執行三灣LED工程規劃設計
    及協助三灣鄉公所擬定招標文件事宜。
(二)承辦人沈彥君於109年7月27日簽辦招標,同月30日公告招標並
    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惟該次招標因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三傑公司)針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三灣
    鄉公所遂於109年8月11日不予開標。鄭啓民見該案採最有利標決
    標,唯恐被付懲戒人中途變卦致參與競標失利,遂基於對公務
    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三灣鄉公所準
    備第2次公告招標之際,於109年8月20日籌措10萬元賄款攜往
    三灣鄉公所,伺機將此10萬元賄款(第1筆)交付被付懲戒
    人收受,作為使翊鴻公司順利得標三灣LED工程之對價。
(三)三灣鄉公所於109年9月28日重新公告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同年
    10月13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招標流標,109年10月14日第2次
    公告招標,被付懲戒人為使鄭啓民通過最有利標評選,於開
    標前,利用與渠勾選之內聘評選委員行政室主任徐敏珠及鄭國
    年等人討論三灣LED工程之機會,表達翊鴻公司較適合承攬等
    語,嗣該公所於109年10月21日開資格審查標,由翊鴻公司及
    三傑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經翌(22)日召開評選
    會議後,果由翊鴻公司獲評選為最有利標,以612萬3,491元
    得標。鄭啟民再於110年1、2月間將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鄉公
    所,伺機將此10萬元(第2筆)交付被付懲戒人,作為使翊
    鴻公司後續順利施作三灣LED工程之對價。
(四)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1月至110年5月間指示課長鄭國年及承辦人
    沈彥君配合履約施作事宜,鄭啓民為加快驗收進度,於該案預
    備辦理驗收之際,於110年7月間籌措10萬元賄款攜至三灣鄉公
    所當面交付予被付懲戒人收受(第3筆),作為使翊鴻公司
    順利通過驗收之對價。
(五)嗣三灣LED工程於110年8月19日完成驗收,鄭啓民於110年9月
    底將10萬元賄款攜往三灣鄉公所當面交付予被付懲戒人收受
    (第4筆),作為使翊鴻公司後續順利獲撥工程款之對價。隨
    後,被付懲戒人於110年10月間協助向沈彥君及主計主任楊亮玉
    協調請款作業,經三灣鄉公所辦理變更設計,將總工程款612
    萬6,000元變更為547萬5,500元後,於110年11月4日撥付第1期
    工程款78萬2,164元至翊鴻公司之銀行帳戶。
七、洗錢案:
    被付懲戒人107年以後擔任三灣鄉長期間,意圖隱匿向廠商收
    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竟借用
    温葉銀妹名義於三灣鄉農會開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持有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供107年以後收賄之不法所得及其
    他收入存入隱匿於上開帳戶,並指示不知情任職三灣鄉公所鄉
    長室助理臨時人員張春珍利用上開帳戶辦理現金存提,以移轉或
    變更該等不法所得;復於110年4、5月間借用温冠僑名義,利用收
    賄之不法所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呂明城及廖順和合資以570
    萬元購入「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藉此隱匿、移轉及變更其收受之賄賂。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上開事實,有移
    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
    戒人於移送機關詢問時,對於壹之一至六之行為,均坦承不
    諱,僅辯稱:「當時被查扣的時候我都沒有做筆記,所以這
    些小型工程的部分都是根據廠商提供的資料,我回去也無資
    料可供查對了,所以我就概括承受。我沒有意見」、「這2
    個人事案的部分就這麼剛好只有1個人來報名而已,沒有其
    他人來應徵。不然其他案子是要看評選分數決定人選的。我
    並沒有指示評選委員要錄取誰。是有人要準備退休了就有人
    主動來找我,至於金額多少是看他們自己塞多少給我,不是
    我主動開價索取的。……一般行情價多少我不清楚,我也沒有
    跟他們討價還價」、「那些小型工程是地方廠商講好回饋8%
    的紅利給我」等語,而該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ll1年度偵字第3600、3606、3607、3608、3609、4855
    、6875、6876、6877、6878、6879、6880、6881、6882號起
    訴書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
    依該起訴書之記載,被付懲戒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偵查
    、羈押訊問時,對此等事實亦皆承認,並據各該行賄廠商人
    員明確供述指證,復有相關採購案開標、決標文件、三灣鄉
    公所簽呈、通訊監察譯文、被付懲戒人之記事本、檢調機關
    查對金流之銀行帳戶資料等在卷可憑;被付懲戒人於移送機
    關詢問時雖否認利用其母之農會帳戶隱匿犯罪所得及以兒子
    名義購買不動產以隱匿犯罪所得,然此部分亦經檢察官以同
    上起訴書依洗錢罪提起公訴,被付懲戒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調
    查、檢察官偵訊時承認其母親之該農會帳戶係其在使用、其
    有將現款交給鄉公所職員張春珍代為存提,及以兒子名義買
    入不動產之情,且證人張春珍於調查、偵訊時陳稱被付懲戒
    人多次在鄉長辦公室交付鉅額現款請其存入上開帳戶,暨請
    其自上開帳戶提領金錢等語,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編號156
    至172號證據資料可佐,是以被付懲戒人之上述違失事實,
    均堪以認定。
參、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
    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
    人員之懲戒規定,為地方制度法第84條所明定。核被付懲戒
    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
    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6條公務員應
    公正無私、誠信清廉,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
    身或他人之利益之規定(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4日修正
    施行,第5、6條移列為第6條、7條,並酌作文字修正,此非
    屬法律變更,應逕適用修正後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第1款之職務上違失行為,此等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
    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
    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
    辯論而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任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本應
    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竟利用職權索
    取賄賂中飽私囊,利用三灣鄉公所進行多項工程採購案之機
    會,向參與採購案之廠商牟取不法利益,就多件工程採購案
    件之發包程序,悖法亂紀,開價收受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
    並有隱匿犯罪所得等行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
    公務人員形象,參以其行為次數甚多、不法所得數額頗鉅,
    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
    文所示之懲戒處分。至被付懲戒人是否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不實之情,移送機關已表明此部分不在移送審判範圍之內,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
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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