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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85年度清字第6974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85年度清字第6974號

原移送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承受機關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梁鴻達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審(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為該法第77條第1款所明定。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梁鴻達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85年10月11日議決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6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會合議庭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決議為宜,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85年度清字第697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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