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64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再審字第 1664 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 91 年 10 月 4 日鑑字第 9836 號及 98 年 6 月 5 日再審字第 1631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前三等專員,因任職期間辦理其夫林枝旺以皇億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申請補發彭金堂勞工保險卡案,涉有違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移送懲戒,本會審議結果,以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17 條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之規定,於91 年 10 月 4 日以 91 年度鑑字第 9836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分別駁回各在案。

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議決,即 98 年 6 月 5 日 98 年度再審字第 1631 號議決及原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

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64 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