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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68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再審字第 1668 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原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因於 90 年 5 月至同年 7 月間,接續誣告服務於同機關之李義禮,意圖使李義禮受行政懲處或刑事處分,又於同年 7 月間,連續誹謗李義禮,毀損李義禮之名譽,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驕恣,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於 98 年 2 月 20 日以 98 年度鑑字第 11352號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曾先後兩次聲請再審議,分別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之 98 年度再審字第1652 號議決及歷次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及歷次議決,更為較輕之議決。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兩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簡 朝 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蔡 秀 雄委 員 吳 敦

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668 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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