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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352 號

違法公懲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509號解釋「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352 號

被付懲戒人
王錦祥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王錦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錦祥為基隆關稅局課員,王員於 77 年 9 月22 日因查驗進口報單 AN/77/4616/0041 涉有疏失,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於 78 年 7月 28 日羈押,並自羈押日起予以停職。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褫奪公權 5 年,被付懲戒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後,被付懲戒人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由臺灣高等法院於 90 年 12 月 22 日以 90 年度重上更 8 字第 215 號判處無罪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主觀認定渠受副主任詹昭鐶利用職權與股長賴金喜、駐庫關員李義禮、江振基等人集體設計陷害,爰分別告發詹昭鐶等四人瀆職、偽造文書等,均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79 年度偵字第 2298 號、82 偵字第 797、3776、3777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 1)暨 83 年度偵字第1439、2985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 2)為不起訴處分;當時詹副主任昭鐶等人念及其官司纏訟在身,未提起反訴。

三、前開查驗疏失案,於法院審理期間,因李義禮曾出庭作證,致被付懲戒人對其心生怨隙而故為下列行為:

(一)於 90 年 2 月間,時任職本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業務課之分估關員李義禮,因查核緝獲三才中藥房假借中藥材火麻仁之名義進口大麻種子毒品案,由於查獲之數量龐大,經本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推薦為「90 年全國反毒會議」表揚反毒有功人士並接受行政院表揚。詎深諳關稅業務之被付懲戒人知悉該情後,竟意圖使李義禮受刑事及懲戒處分,明知李義禮於該案查核過程並無違法不當之處,仍自 90 年 4 月 17 日起至同年 7 月 27 日止,基於單一之誣告犯意,分別向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行政懲戒程序之本部、本部關稅總局、本部基隆關稅局、本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及監察院等公務機關提出告發檢舉,誣指:「李義禮是調查局的線民,將中藥材火麻仁查報為大麻子毒品,藉以邀功受獎。」等不實事項,意圖使李義禮受行政懲戒,並基於同前之單一犯意,於同年 6 月 26 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李義禮因查緝火麻仁案涉有圖利、偽造文書等罪嫌之不實事項,意圖使李義禮受刑事處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同年9 月 18 日以 90 年度偵字第 2690 號(附件 3)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因不滿李義禮查緝火麻仁有功受獎,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於 90 年 7 月 3 日,在基隆市○○街 198 巷巷道電線桿上,張貼本部基隆關稅局91 年度選舉考績委員會委員選票影本,並於選票上以打字方式記載「...李義禮不擇手段搶功升官發財,今又運作李義禮競選考績委員,即使未向下屬挨個脅票監票,上下合作考績會再造高潮,已使考績委員會公平公正蒙上污穢陰影,此一視海關為升官發財玩物...不知禮義廉恥為何物,長官打炮,總務聽門等門、公費買單作為,有使全部考績委員被視如一丘之貉...」、「本人勾選葉明星,為避免施壓運作選票,影印存檔,籲請關員留意舞弊」等語,藉以傳述散布李義禮緝毒表揚係不擇手段搶功,被推薦為考績委員候選人亦有不公等不實事實,足以毀損李義禮之名譽。

(三)被付懲戒人於 90 年 7 月 17 日在其位於基隆市○○街198 巷 23 號 4 樓住處門口發現龜殼花毒蛇 1 條,惟未究明事實真相,即因宿怨遽認係李義禮採取丟蛇手段報復,進而承前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於同日在同路巷 21、23、25 及 25 之 1 號海關宿舍門首,散布張貼內容為「各位鄰居:因為我和李義禮、陳泰宗的訴訟官司,90年 7 月 17 日 6 至 7 點中間,我門前被丟龜殼花毒蛇一條...勸李義禮、陳泰宗學學我,花點錢正當打官司,別找黑道丟蛇害大家﹗」之不實公告,足以毀損李義禮之名譽。

四、上述被付懲戒人所為行為經被害人李義禮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389 號(如附件 4)刑事判決:「王錦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及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 6月;又連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檢察官(循李義禮之請求)、被付懲戒人皆不服該項判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訴字第 1019 號(如附件 5)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其中加重誹謗罪所處之有期徒刑 4 月不得上訴【此部分被付懲戒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聲字第 750 號刑事裁定(附件6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至誣告罪所處之有期徒刑 6 月,則由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中。

五、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本案被付懲戒人犯刑法加重誹謗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違法事實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19 條規定,檢陳有關佐證資料,敬請審議。

六、證據(影本在卷):

(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79 年度偵字第 2298 號、82 年度偵字第 797、3776、3777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 1)

(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83 年度偵字第 1439 、2985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 2)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0 年度偵字第 2690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件 3)

(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4)
(五)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訴字第 1019 號刑事判決。(附
      件 5)
(六)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聲字第 750  號刑事裁定。(附件
      6 )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移送機關公文、處分明顯違背立法院通過,總統、行政院長
    、財政部長連署公布法律,陳請依公懲法第 2  條公正平等
    審酌調查:
  1、火麻仁等於大麻子是法律事實:據立法院通過,總統、行
      政院長、財政部長連署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5581 號令(證 1)公佈之【海關進口稅則】第
      201 頁(證 2)稅則號別 1207.99.00.10.9  之火麻仁、
      大麻子二者為相同藥材貨物,除貨名大麻子、仁(火麻子
      、仁)外,法令並無規定為相同貨物之大麻子(火麻仁)
      二者再如何區分之標準。移送機關基普五字第 90101163
      號函及稿(李義禮、陳泰宗等 7  人承辦之證 3、3-1 中
      段)稱「進口火麻仁…經查...為帶殼未烘焙的大麻種
      子」、基普人字第 90103120 號函及稿(人事室喻主任、
      陳色娥等 10 人承辦之證 4、4-1 說明二)稱「按大麻種
      子核屬...予歸列(圈除)為管制:火麻仁則屬准許:
      兩者之辨識區分,前者為帶殼、未經乾燥(烘焙),後者
      則為經去殼、乾燥(烘焙)…依法行政」、基普人字第
      90105167  號函(人事室喻主任、陳泰宗等 21 人承辦之
      證 5  第 2  頁中)稱「惟中葯用者為已去除果皮者,因
      來貨未去皮未烘焙…來貨係大麻種子…終致緝獲本案涉及
      虛報貨名」,虛增立法院通過,總統、行政院長、財政部
      長連署公布之「海關進口稅則」法令所無「大麻子為帶殼
      未烘焙…火麻仁經去殼烘焙」「惟中葯用者為已去除果皮
      者」文字。法律未廢止前,海關不依法行政,使人民依法
      申報之火麻仁(大麻仁)一變為「虛報貨名」走私之大麻
      子。對人民及關員對立法院通過,總統、行政院長、財政
      部長連署公布之法律與海關專業信賴,受到損害,申辯人
      螞蟻撼樹罪有應得,亦請  鈞會審酌肇造損害之移送機關
      違法。
  2、火麻仁等於大麻子是歷史事實: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
      員會衛中會藥字第 0920005178 號函說明三檢附中藥大辭
      典第 793  頁(證 6)「火麻仁別名大麻子(<本草經集
      注>)」,經查→行政院網站→中醫藥委員會→<本草經
      集注>:西元 5  世紀,南北朝,後梁,陶弘景著,火麻
      仁等於大麻子迄今千年來即為相同藥材貨物。
  3、據上法律與歷史事實,申辯人指「移送機關 90105167 號
      函第 2  頁中段(證 5)自承要認定火麻仁等於大麻子、
      電腦註記 Yes  的驗貨員謝發應,更改『火麻仁』貨名為
      『大麻種子』,有利用職權虛增法律所無(大麻子為帶殼
      未烘焙…火麻仁經去殼烘焙)(惟中葯用者為已去除果皮
      者)規定」搶功,並無誣告誹謗。
  4、由上揭海關公文中「經查…按…核屬…應予歸列(圈除)
      為管制…則屬准許」等作為,參照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
      第 387  號判例「刑法第 213  條犯罪之處罰,原係以保
      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祇
      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
      部,亦不問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移送機關承
      辦官員是否有明知、虛增立法院通過,總統、行政院長、
      財政部長連署公布之法律所無(大麻子為帶殼未烘焙…火
      麻仁經去殼烘焙;中葯用者為已去除果皮者)偽造公文書
      圖利共犯罪嫌?參照釋字第 582  號解釋精神,共同正犯
      犯罪證據,是否得為共同正犯受害證據?檢證陳情  鈞會
      依公懲法第 2  條公正平等審酌調查。
二、移送機關及檢附之告證中迄未審酌第 2  條錦蛇與第 1  條
    毒蛇龜殼花及 90105167 號函(證 5  第 2  頁)移送機關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間、討論(檢舉)議題因果關聯:
  1、經查移送機關人事室喻主任、陳色娥股長(證 4-1  之承
      辦人)之「人事室簽註意見」及基隆市消防局九一基消指
      字第 2396、2430 號函(證 7)、90105167  號函(證 5
      ),移送機關考績委員會 90.7.16.90 年第 7  次會議決
      定通知申辯人說明檢舉之「搶功」事件之次日 90.7.17
      及出席日 90.7.23. ,分別有龜殼花毒蛇仆趴 4  樓住家
      門前、錦蛇盤蜛雨衣上。
  2、冷血動物違反喜陰溼怕熱、S 蛇行無法爬樓梯本能,於 7
      月炎夏中午,毒蛇錦蛇長途爬行冒險上樓、盤蜛達新牌塑
      膠雨衣上,依一般人經驗法則,合理懷疑當事人之住申辯
      人背面 2  樓之五堵分局官員李義禮涉嫌、有共同利害之
      考績委員五堵分局長陳泰宗、人事室主任喻賢珩(證 3、
      證 5  函中人事室喻主任、陳泰宗等承辦人)洩密,使匪
      徒能在申辯人自六堵分局下班進門後,投放有致命危險的
      龜殼花毒蛇恐嚇威脅申辯人閉口噤言。
  3、惟投放毒蛇錦蛇不無可能李義禮親友部屬討好巴結個人行
      為,檢警未能查獲投蛇匪徒與李義禮關聯,故雖為避免 8
      位無辜孩童緊急致命危機,使匪徒改投不致命無毒錦蛇,
      即使符合大法官 509  號解釋「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責相繩。」精神,然而此一輕率形式上造成李義禮損害,
      申辯人願接受「記過」處分。
三、考績委員選票(證 8)列有長官指定人員,違反法律及上級
    命令:
  1、考績委員選票上「檢舉」「考績委員陳泰宗利用職權…謝
      (發應)冠李(義禮)戴…不擇手段搶功升官發財…」反
      應給證 4/5  中承辦人事室喻主任,事為公益與關員士氣
      、人民信賴,有關稅總局、高雄關、基隆關網站、會議紀
      錄公開之考績升遷不公買官賣官事蹟「送錢升官是海關文
      化」「驗貨、分估記功嘉獎不公平」「對不請託、不走旁
      門者有欠公平」「海關派系鬥爭愈演愈烈」「關稅局傳黑
      函詼諧逗趣—不正常長官部屬男女關係」報導為憑(證
      9-1、9-2、9-3、9-4、9-5 ),申辯人不服包庇違法(見
      一),依法批判指責。
  2、移送機關違反法律: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
      第 2  項(證 10 ),機關首長指定權限並不及於票選人
      員,對票選人員『指定』即違背法令。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
      之」,移送機關命令蓋職名章記名選舉即違背法令。
  3、移送機關違反上級命令:基隆關稅局 90.1.4 人字第
      90712159  號函發下 89.12.18 公保字第 8907035  號函
      稱「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票選考績委員會
      委員時,應以本機關全體職員為被選舉人,機關首長不得
      指定僅以部分人員作為被選舉人。」(證 11 ),移送機
      關「選票」違背上級命令。
  4、綜上,申辯人在「選票」上指責「…運作李義禮競選考績
      委員,上下合作考績會再造高潮,已使考績委員會公平公
      正蒙上陰影…」等均有法令依據與關員心聲(見證 9)為
      憑,並非空穴來風。
四、負責貨櫃貨物拆櫃進倉之進口倉管理員即證人董偉良證稱「
    破損為一箱香皂一箱假髮」(證 12:84 偵 688)與當時駐
    庫監視緝私之關員李義禮筆錄中,在董偉良引導查看的 2
    箱假髮不符(見證 12 背面),由告證中李義禮自承自申辯
    人受派之 27 張進、出口報單(進口 9  張、出口 18 張)
    (證 13:78 基暖 120  號函)「無意間」抽出涉案報單查
    問申辯人,任何人均有合理懷疑李義禮掩藏真相,包庇長官
    朋友之報關行夾帶香皂走私。
五、綜上,申辯人檢證對告證棄法律而不採、移送機關公文書明
    知又連續違背之立院通過,總統、行政院長、財政部長連署
    公佈之法律,及從未審酌的第 2  條錦蛇與移送機關考績委
    員會決定通知日、出席說明日與毒蛇錦蛇連續找上    檢舉
    「搶功」案件因果關聯性,回復片面事實原貌,恭請審酌。
六、又申辯人已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免職在案,溯自 97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 1: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5581  號令。
    證 2:海關進口稅則第 201  頁。
    證 3、3-1 :基普五字第 90101163 號函及稿。
    證 4、4-1 :基普人字第 90103120 號函及稿。
    證 5:基普人字第 90105167 號函。
    證 6:中醫藥委員會衛中會藥字第 0920005178 號函及檢附
          中藥大辭典第 793  頁
    證 7:人事室簽註意見及基隆市警局九一基消指字第 2396
          、2430  號函。
    證 8:考績委員選票。
    證 9-1、9-2、9-3、9-4、9-5:關稅總局、高雄關、基隆關
          網站、會議紀錄公開之考績升遷不公買官賣官事蹟。
    證 10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證 11 :基隆關稅局人字第 90712159 號函發下公保字第
            8907035 號函。
    證 12 :84  偵 688「破損為一箱香皂一箱假髮」。
    證 13 :78  基暖 120  號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錦祥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與李義禮自 66
    年間起,即服務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被付懲戒人於 77 年
    間,因查驗進口假髮貨品未落實開箱查驗,致未查獲該批假
    髮夾帶香皂進口,遭告發後,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
    奪公權五年,被付懲戒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上訴,經駁回
    其上訴後,被付懲戒人不服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
    更審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 90 年 12 月 22 日以 90 年度
    重上更(八)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該案行
    政違失部分,經本會於 91 年 4  月 12 日議決休職,期間
    3 年,並已執行完畢在案。李義禮因曾於前開案件法院審理
    時出庭作證,致被付懲戒人對其心生怨隙。
    李義禮於 90 年 2  月間,任職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業務課
    分估關員,因查核緝獲三才中藥房假藉中藥材火麻仁之名義
    進口大麻種子毒品案件,由於查獲之數量龐大,經基隆關稅
    局五堵分局推薦為「九十年全國反毒會議」表揚反毒有功人
    士並接受行政院表揚。嗣被付懲戒人以 90 年 3  月 27 日
    聯合報報導「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的驗貨員,最近查驗一批
    臺南市一家中藥商申報進口中藥材火麻仁的貨物時,由於貨
    物並未經烘焙,認為可疑特別採樣回局比對,結果比對中華
    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圖鑑,赫然發現火麻仁是大麻的乾燥成熟
    種子。」,質疑查緝者為驗貨員並非分估員李義禮,又火麻
    仁是中藥材何以是毒品,李義禮因查緝火麻仁有功接受表揚
    認顯有違誤,而前後在 90 年 4  月 17 日及 5  月 12 日
    ,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基隆關稅局、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
    及監察院等公務機關提出告發檢舉,指陳:「李義禮是調查
    局的線民,將中藥材火麻仁查報為大麻種子毒品,藉以邀功
    受獎。」等詞。嗣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於 90 年 5  月 16
    日以基普人字第 90103120 號函復被付懲戒人稱:「本局因
    大麻種子與火麻仁兩者輸入規定截然不同且影響業者權益甚
    巨,爰於查緝過程中經多方諮詢...據以依法行政,其認
    事用法,極為嚴謹審慎,洵無違誤」等情。詎被付懲戒人係
    深諳關稅業務之關稅人員,在收受上開函文後,已知李義禮
    於該案核查過程並無違法不當之處,且已知悉本件輸入之物
    為具有發芽活性能力之「大麻種子」,而非不具有發芽活性
    能力之「火麻仁」之情形之下,竟意圖使李義禮受刑事及懲
    戒處分,基於接續之犯意,而在 90 年 5  月 20 日、同年
    6 月 6  日,分別向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行政懲處程序之財
    政部、關稅總局、基隆關稅局、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及監察
    院等公務機關提出告發檢舉,指陳:「李義禮是調查局的線
    民,將中藥材火麻仁查報為大麻種子毒品,藉以邀功受獎。
    」等不實事項,意圖使李義禮受行政懲處。嗣前開財政部基
    隆關稅局並再於 90 年 6  月 28 日以基普五字第
    90104048  號函復稱:「五堵分局已依據全案事實充分考量
    實際出力情形,認李義禮君應居首功而報請受獎,並無不實
    不公。」等語,法務部檢察司於 90 年 6  月 26 日以法九
    十檢(一)字第 022663 號函復稱:「李義禮查緝火麻仁案
    於法令、程序上並無疏漏」等情;然被付懲戒人猶未罷休,
    仍基於前開接續之犯意,於同年 7  月 2  日、27  日再向
    基隆關稅局檢舉、申請,該局再於 90 年 8  月 20 日以基
    普人字第 90105167 號函稱:「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提報李
    義禮接受反毒表揚之過程並無不當、不公」云云。被付懲戒
    人並基於同前之犯意,於 90 年 6  月 26 日,向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李義禮因查緝火麻仁案涉有圖利、偽造
    文書等罪嫌之不實事項,意圖使李義禮受刑事處分,嗣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同年 9  月 18 日以
    90  年度偵字第 2690 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
    。
    又被付懲戒人因不滿李義禮查緝火麻仁有功受獎,竟基於意
    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先於 90 年 7  月 3  日,在基隆
    市○○街 198  巷巷道電線桿上,張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91  年度選舉考績委員會委員選票影本,並於選票上以打字
    方式記載「...李義禮不擇手段搶功升官發財,今又運作
    李義禮競選考績委員,即使未向下屬挨個脅票監票,上下合
    作考績會再造高潮,已使考績委員會公平公正蒙上污穢陰影
    ,此一視海關為升官發財玩物...不知禮義廉恥為何物,
    長官打砲、總務聽門等門、公費買單作為,有使全部考績委
    員被視如一丘之貉...」、「本人勾選葉明星,為避免施
    壓運作選票,影印存檔,籲請關員留意舞弊」等語,藉以傳
    述散布李義禮緝毒表揚係不擇手段搶功,被推薦為考績委員
    候選人亦有不公等不實事實,足以毀損李義禮之名譽。被付
    懲戒人於 90 年 7  月 17 日,在其位於基隆市○○街 198
    巷 23 號 4  樓住處門口發現龜殼花毒蛇一條,惟未究明事
    實真相,即因宿怨遽認係李義禮採取丟蛇手段報復,進而承
    前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於同日,在同路巷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五及二十五之一號海關宿舍門首,散布張貼內容為「
    各位鄰居:因為我和李義禮、陳泰宗的訴訟官司,90  年 7
    月 17 日 6  至 7  點中間,我門前被丟龜殼花毒蛇一條.
    ..勸李義禮、陳泰宗學學我,花點錢正當打官司,別找黑
    道丟蛇害大家﹗」之不實公告,亦足以毀損李義禮之名譽。
    案經李義禮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 93 年 2  月 13 日,以 92 年度訴字
    第 389  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及懲戒
    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散布
    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義之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94 年 7  月 19 日,以 93 年度上
    訴字第 1019 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加重誹謗罪
    部分判決即告確定。檢察官及被付懲戒人復就誣告部分向最
    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於
    96  年 12 月 5  日,以 96 年度上更(一)字第 541  號
    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誣告暨其執行刑部分之判決,改
    判被付懲戒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被付懲戒人
    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97 年 12 月 25 日
    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97  年台上字第
    6685  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
三、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 90 年度偵字第 2690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 92 年度訴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
    度上訴字第 101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聲字
    第 750  號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
    度上更(一)字第 541  號刑事判決正本、最高法院 97 年
    度台上字第 6685 號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
    辯意旨,對前揭檢舉、告發,及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李
    義禮名譽之事並不否認,申辯意旨雖仍稱火麻仁即是大麻子
    、移送機關未審酌 90 年 7  月 23 日另發現錦蛇盤踞雨衣
    等情,惟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申辯各節,經核均難資為
    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
    ,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
    應誠實謹慎,不得有驕恣,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
    法酌情議處。至被付懲戒人陳報業經免職,經查係因前述案
    件判處罪刑確定,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被付懲戒人
    不得任用為公務員,應予免職,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98 年
    1 月 7  日人字第 0981017031 號令在卷可佐,與本件懲戒
    處分,係基於不同之法律原因,不生一事兩罰之問題,自不
    影響本案之審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錦祥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蔡  秀  雄
                              委  員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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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352 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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