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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貽男許仕楓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誹謗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加重誹謗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加重誹謗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尚未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一九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李世貴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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