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5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代理人
- 羅明通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誹謗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加重誹謗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加重誹謗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尚未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一九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