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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387 號

日期 44 年 05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犯罪處罰,原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衹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某甲於四十二年度在鎮公所服務紀錄,曾有記大過一次,已為上訴人所明知,乃上訴人為甲製發服務成績證明書時,將記過一節故予刪除,其登載不實之責,自屬難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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