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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貽男許仕楓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四樓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就其中加重誹謗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加重誹謗部分,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加重誹謗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就此部分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李世貴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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