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
- 再抗告人
- 童士修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童士修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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