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六號
- 抗告人
- 周添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人周添權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六號確定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並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原審法院以其聲請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敘述其聲請再審之實體上理由,徒言其不諳法律,所提證據可證明其清白等語,並補提原確定判決影本乙份,指摘原裁定不當,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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