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 再抗告人
- 徐鉅裁原名徐鉅才).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徐鉅裁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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