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二號
- 再抗告人
- 周劍虹
魏皓辰
謝麗娟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周劍虹、魏皓辰、謝麗娟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准如檢察官所請,酌量扣押財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等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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