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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陳國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

再抗告人
魏皓辰

上列再抗告人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魏皓辰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准如檢察官所請,酌量扣押財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陳 國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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