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
洪樹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再審事由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而於判決後始行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從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而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洪樹欉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七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係以:證人葉家和於警詢時所供,與抗告人及葉家和之通話內容不符,足以證明葉家和該警詢供述非真,又葉家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偵查中所供:沒有買過毒品,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偵查中供稱:不是買毒品,我只買威而剛等語;均足以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抗告人犯罪之事實,亦有錯誤。並提出葉家和警詢調查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偵訊筆錄(均影本)各乙件為證。惟查:抗告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均屬卷內證據資料,已經原確定判決於理由內予以審酌,並詳敘其取捨證據之依據及理由(見原確定判決理由貳有罪部分一之㈡),自非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道,不及調查之證據,因認抗告人之聲請與首揭再審要件不符,而予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仍執上開卷內證據資料,再為事實之爭辯,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