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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許錦印施俊堯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抗告人
張正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張正修因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選上更㈡字第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補提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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