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 抗告人
- 張正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張正修因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選上更㈡字第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補提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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