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
- 再抗告人
- 經增泰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經增泰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