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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何菁莪施俊堯宋明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

再抗告人
童士修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童士修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宋 明 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