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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一號

妨害風化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世淙陳東誥施俊堯洪曉能郭毓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一號

抗告人
梁克強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減字第十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梁克強因犯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妨害風化、恐嚇、殺人未遂、偽造文書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恐嚇、偽造文書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且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七月、二月,並與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十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如認其尚有他案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合併向原審法院重新聲請,未經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無從併予裁定,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毓 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一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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