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駁回其對檢察官扣押物處分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居財郭毓洲呂永福沈揚仁林恆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五號

抗告人
李俊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駁回其對檢察官扣押物處分命令聲明異議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俊農聲明異議意旨略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扣案之新台幣(下同)九萬五千元未經宣告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抗告人具狀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未獲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始得為之;至受處分人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物發還之處分,則應依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該確定判決雖未諭知沒收上開扣押物或發還被害人,但檢察官於查明釐清相關物品所有人,妥為處置前,暫未准許發還,抗告人如有不服,自應循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乃抗告人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聲明異議,自非適法。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執抗告人個人之主觀意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聲請移轉所屬管轄法院,顯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恆 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五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駁回其對檢察官扣押物處分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