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五號
- 抗告人
- 陳達慶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陳達慶因誣告案件,對於原審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號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證據,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補提報案通聯紀錄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影本,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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