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 聲請人
-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一號),聲請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趙福龍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