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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蔡名曜葉麗霞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

聲明異議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再抗告或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人粟振庭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聲明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