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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公示送達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陳麗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九號刑事判決,應對陳麗桂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麗桂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李 嘉 興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