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九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周煙平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九號

上訴人
陳來福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九六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陳來福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其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即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騎重型機車,沿台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五十五號前時,因前方公車停靠路邊供乘客上、下車,上訴人遂沿公車左側繼續前行,路邊雖有公車暫停,但視距仍屬良好,適有甫自公車下車之陳李清,疏未注意依規定行走於附近之行人穿越道,貿然違規沿公車車頭由東往西方向之馬路步行而出,致上訴人避剎不及,機車右側把手撞擊陳李清身體左側,因而致當場倒地,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等情。係以上訴人為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應為其所知悉,依案發當時天氣晴,路面無障礙物,路邊雖有公車暫停,但視距仍屬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被害人沿公車車頭橫向步行於馬路上,仍貿然直行終致肇事,而有過失。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有信賴原則之適用,且當時無法注意被害人從公車車頭走出,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情事等語。查上訴人因同向前方公車停靠路邊供乘客上、下車,遂沿公車左側繼續前行,倘本身已遵守一切防止危險發生之交通法令規定,且已盡防止危險發生之相當注意義務,非不可以信賴原則為由主張免除其過失刑責。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行經該路段時,因公車停靠,遂沿公車左側繼續前行,上訴人之行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其有無超速行駛?依公車之高度及肇事現場相關位置,上訴人是否仍「視距良好」而可注意被害人突發由公車車頭東往西方向竄出之違規行為?上訴人於前方公車停靠路邊供乘客上、下車,如正常沿公車左側前行,倘遭公車擋住路旁行人動態情況,上訴人有何防免車前緊急狀況之義務?俱攸關上訴人是否符合信賴原則之判斷,原判決未予調查釐清,即逕認上訴人有過失責任,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