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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周煙平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

抗告人
蘇再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本件抗告人蘇再輝對於原審法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外,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第二審)之繕本及證據,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法律程式,未命補正,予以駁回。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原審未先命補正,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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