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三號
- 再抗告人
- 吳英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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