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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再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賴忠星吳燦蔡名曜葉麗霞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三號

再抗告人
吳英豪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執行刑再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