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九號

違反銀行法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石木欽段景榕洪兆隆黃仁松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九號

抗告人
羅君江
選任辯護人
郭玉諠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四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又裁判之執行,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故裁判一經確定,除該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本件抗告人羅君江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一年度執持字第三八一一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抗告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檢察官未為抗告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將抗告人發監執行即有不當云云,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原裁定以:抗告人羅君江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該院以一00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本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且抗告人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所列應停止執行之事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以上開執行指揮書,指揮抗告人前揭徒刑之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因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以原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存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其擬提出非常上訴與再審救濟之,請求撤銷執行檢察官之處分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