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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五號

誣告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正興陳世雄陳春秋周政達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五號

抗告人
陳達慶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陳達慶因誣告案件,對於原審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二號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證據,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補提報案通聯紀錄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影本,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春 秋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五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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