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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世雄張祺祥宋祺周盈文惠光霞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一號),聲請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趙福龍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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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惠 光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