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
- 聲明異議人
-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再抗告或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人粟振庭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聲明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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