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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三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段景榕洪兆隆黃仁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三號

上訴人
劉東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東米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係對於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所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規範。如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者未依上開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始應適用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處罰。而上揭所謂「業務」,係指個人或團體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繼續所執行之事務而言。是倘依上開規定處罰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及公民營機構),自應就該行為人係「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之處罰要件,於事實欄予以明白認定記載,並在理由內說明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兩相一致,始足資為論以該罪之依據。原判決認定「劉東米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竟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與藍政舜……共同基於為人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藍政舜先後於民國一00年五月十九日、一00年六月三日,受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託,至新北市淡水區大愛電視台斜對面某砂石場以及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觀音鄉之工廠,以一車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元之代價,承載挖出含有重金屬銅、鉻等成分之污泥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藍政舜先後駕駛……曳引車清除並載運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在劉東米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引導下,將該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號(世界天后宮)前空地(為世界天后宮所有)傾倒,並由劉東米朋分五千元。……」等情,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論處上訴人罪刑。然原判決於事實欄就上訴人如何屬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之事實,並未為明確之認定記載,復未敘明憑以認定之理由,致事實尚非明確,依上說明,尚不足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自非適法。

(二)原判決雖說明:藍政舜於一00年五月十九日所傾倒之污泥亦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㈠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㈡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查藍政舜於第一審供稱:「第一次(即一00年五月十九日)倒的污泥沒有味道」、「第一次的土,在我們這行裡面屬於算是乾淨的土,完全沒有味道,人家可以裁植、種東西用。」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三十七頁),如果可採,其於一00年五月十九日所傾倒之物是否確屬廢棄物,並非無疑。

依卷內資料,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似僅就藍政舜於一00年六月三日所傾倒之污泥採樣送驗(見偵查卷第四十頁),藍政舜另供稱:「(第一、二次)倒在同一個地方,但是不同區塊。」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三十六頁背面),如果可採,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似未就藍政舜於一00年五月十九日所傾倒之污泥採樣送驗,則原判決未說明藍政舜所為上開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述何以不可採,逕認藍政舜於一00年五月十九日所傾倒之物,亦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三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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