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蔡英美
上列抗告人等因莊榮兆偽造文書等罪裁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八日駁回莊榮兆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原裁定以聲請人即抗告人莊榮兆對於原審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確定裁定並非確定判決,因認莊榮兆以該確定裁定為對象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莊榮兆抗告意旨,徒憑己意謂原審法院應准許其就上述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蔡英美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或受該裁定效力拘束之人,並無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權利,其逕對原裁定提起抗告,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G